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水生)
5.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许可(水生)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三、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3份(此表可在www.sczw.gov.cn和www.scwater.net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在技术报告中,需提供驯养繁殖场的规划设计图)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包括:供货方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或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网址:http://egov.sczw.gov.cn/)通过预审并按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省农业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农业厅需要对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来源、场所规模、必要设施和技术力量及驯养繁殖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检查复核5个工作日及农业部审批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86916530、86517129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8771817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sczw.gov.cn
省农业厅: http://www.scagri.gov.cn
邮 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处:[email protected]
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