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5〕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生态环保投融资机制
(一)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生态公益功能定位,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实施分类经营,严格管理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严格执行公益林采伐政策,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制度,探索非国有公益林政府赎买政策;放活人工商品林,开展采伐权公开拍卖试点。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加快森林经营改革,积极引入近自然森林经营、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鼓励和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编制经营方案,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探索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建立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制度,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破解林权流转、抵押、处置等难题。启动林权流转立法调研,建立林权交易平台,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荒山荒地造林及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和非政府公益组织投资生态建设和发展木竹、经济林、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产业,促进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退耕还林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林业产业贴息贷款予以支持。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前提下,允许国际、国内民间公益组织通过合作形式在已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投资开展自然保护保育,提高保护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保护规划,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参与物种迁地保护,在保证野外资源有效保护与栖息环境质量持续提高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林业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四川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水泥、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点行业、区域、流域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环境管理,培育第三方审核机构。(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四)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发挥我省低碳资源优势和成都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作用,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搭建西部碳交易市场平台,建立完善西部碳交易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节能量、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辐射西部其他省份的区域性节能量、碳减排、排污权交易中心。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差别收费。加快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尽快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五)培育农业、粮食安全保障和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为依托,鼓励和支持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允许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对财政补助形成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鼓励采取政府引导、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主导、合作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创新股权经营,盘活资产股权,使持股成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中获得更大收益。创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投融资方式,积极落实国家相应优惠政策和投资补助,依托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企业投资建仓。通过财政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大型灌区建设等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社会资本依据相关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持有相关工程产权证,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依法享受税收、电价、办证、收费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具备一定市场条件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服务,探索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管理。(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七)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探索开展新增合理用水需求水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重大水利工程、重大节水工程、重大引水工程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水利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创新节水奖补、产权改革等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确保项目合理盈利水平,增强吸引社会投资的能力。放开供方与终端用水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水利工程。对于公益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执行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安排财政资金对运营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合理补偿。(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负责)
三、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行市场化
(九)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有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营运事业单位转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与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打破以单一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推广规模化经营。允许社会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的乡镇和村级供水、供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加快全省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辐射农村的步伐,缩小城乡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差距,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资机制。完善市政基础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获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健全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金融激励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城镇供排水、燃气、排涝、综合管廊、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有条件的乡集镇发展为建制镇;大力加快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人口就地就近转移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十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涝、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价格体系,科学确定收费标准,保障经营者的正常合理利润。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达标运营企业进行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四、改革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十三)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铁路散货快运价格、铁路包裹运输价格。对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研究制订四川省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铁路站点周边土地利用及综合开发指导意见,出台省内铁路建设土地、金融、财税、运价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成都铁路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四)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公路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普通公路建设的保障力度,规范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协调发展机制,将与高速公路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和投资,统一规划和建设。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原则,制订经营性高速公路PPP项目实施办法,探索高速公路政府补助+BOT建设模式。(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商务厅等负责)
(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航电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电枢纽、港口、内河航运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在嘉陵江、岷江、渠江、沱江等主要航道开发建设中,坚持“航电结合”投融资模式,并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积极鼓励通过BOT、“BOT+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债券等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民用干线机场、支线机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机场集团等负责)
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基础设施投资
(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规范市场配置水电资源方式和工作流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项目业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兴建有调节能力的水库电站,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域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水电及新能源发电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和页岩气勘探开发。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合作开发页岩气。建立和形成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采取直接投资、技术入股、人才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的页岩气勘探开发机制,推动全省页岩气勘探开发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九)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合理核定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抓紧制定政策以及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实施统调公用燃煤发电机组电价补贴政策,完善水火替代发电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负责)
六、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参与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共建共享相关原则,鼓励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参与从用户端到网络接入服务器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有线通信网络设施建设。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企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试点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
(二十一)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园区规划间的衔接。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倾斜支持。进一步加大我省“宽带中国”战略实施力度,加快推进4G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空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地理信息增值服务、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等领域,开展“互联网+地理信息+”相关研究和应用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二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高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管理,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四川数据与应用中心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鼓励民间资本开展遥感卫星数据应用研究,进入遥感卫星数据服务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省国防科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航天管理局等负责)
七、鼓励社会资本加强社会事业投资
(二十三)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以控股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和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依法以设施设备等作价与社会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发展社会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康复机构。落实好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相关财务资产和财政税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实行宽进严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元主体、多种方式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规划科学引领,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提供规划支撑。推行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发展社会办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养老机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各地调整、新增社会事业服务项目要优先考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社会事业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或向社会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政府购买学前教育的程序和方式,继续探索推进学前教育PPP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民办教育支持方式,确保民办教育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社会服务。通过财政专项补助、综合奖补、购买服务、PPP试点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公共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多元化健康发展。进一步支持拓展公共体育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研究完善购买机制,积极推进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低收费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招投标机制。(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和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实施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中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与公办学校同价。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非营利性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器材和设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六)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改革,明确公立医院、养老机构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落实民办教育、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机构及非学历民办学校实行自主定价。全面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定价和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七)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抓紧制订我省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各地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开展PPP的项目范围和操作模式要求,认真筛选整理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库,并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试点。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和化解政府存量债务。(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负责)
(二十八)规范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关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选择合作伙伴。依据国家发布的PPP标准合同范本,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单位与PPP项目合作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基础上,根据PPP要求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九)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充分论证特别是政策风险、财政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双方的风险分担、违约处罚等明确约定。贯彻公平竞争理念,让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运作,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十)健全退出机制。各地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因不可抗力因素、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和发生严重违约情形需提前终止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一)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且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林业厅等负责)
(三十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促进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公共服务设施逐渐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根据不同项目情况,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融资贴息、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三)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专利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保障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负责)
(三十四)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支持成都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创新试点,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实现农业生产与资金互助的有机结合。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创新开发适合地方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施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奖补机制。开展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普及,为“三农”融资提供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农业厅、林业厅等负责)
(三十五)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开发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公路铁路、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提供长期稳定、利率优惠的资金支持。(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开发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等负责)
(三十六)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要加快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大力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重点投向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其发展壮大。政府可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监局、科技厅等负责)
(三十七)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加强与各大保险公司总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四川,为全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可续期债券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是激发社会资本积极性、扩大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对口部委配套政策和我省实际,抓紧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同时要注重指导和培训,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