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规定重污染天气可限部分机动车行驶

22.12.2014  13:12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 中国拟修法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这是记者22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当天举行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会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关于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周生贤介绍说,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对于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周生贤指出,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他指出,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细化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

  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草案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草案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完)

(原标题:中国拟修法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

编辑:SN146

文章关键词: 大气污染 限制机动车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