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税务登记

08.11.2013  17:46
核心提示: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 

  2、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2)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3、非正常注销纳税人应出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附件: 重新税务登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