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司机被判7年

12.12.2013  23:04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春华) 12月12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达州“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近期在渠县法院宣判。司机孙志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驾驶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67吨,经擅自改装增加货箱高度后,事发当日实载46.8吨),装载石膏(颗粒加粉状)由渠县三汇镇聚力兴矿业有限公司开往渠县卷硐华新水泥厂。当日13时11分,该车行至渠汇路1I公里与望石路54公里+60米交叉路口时,孙志强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朝左急打方向,将前面左转弯后在桥面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大型普通客车挤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由于该车严重超载,在左转弯过程中因质心升高,自动效能降低,货车稳定性降低而失控向右侧翻在桥面上,所载石膏约4/5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客车上乘客21人死亡,其中学生14人,另有7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同年9月25日,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渠公交认字[2013]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孙志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