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08.09.2016  21:20
  省政府近日公布《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哪些是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情况。此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如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关将把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出台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指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等9方面内容。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