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3责任人受审

30.08.2014  11:13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省法院8月29日发布消息,与达州“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的一起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一天前在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魏洪、柏代文和李永翠出庭受审。部分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及事故发生地部分群众到庭旁听庭审。

        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已判刑)驾驶的川S37789货车在渠县望石公路54KM+60M处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川S37789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认定,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志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孙志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经过改装,孙志强系驾驶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根据交通法规,营运货车每三个月必须强制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卡,否则,经运管部门查出,将被处以罚款并停运整顿,并且不能通过营运证的年审。

        魏洪(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副厂长、检验员)、柏代文(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法人代表)明知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没有进行二级维护,仍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李永翠(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则协助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经理任胜勇(已判刑)办理了营运合格证明。最终致使该车未被运管部门查出,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造成了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审判长陈淑良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涉及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