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出台

28.08.2014  09:30
  记者8月27日从省安监局获悉,我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日前出台。今后,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次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等7种情形,实施主体需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要求,省安监局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事项时,应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评估将主要针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五方面展开。

  风险评估具体实施主体是政策制定的经办处室(单位)、决策事项的提出处室(单位)、涉及多个处室(单位)事项的牵头处室(单位)。在评估中,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报告应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风险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同时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风险评估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原则,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细则》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原2010年下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 刘宏顺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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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评估的7种情形:

  1.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投入、机构设置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2.涉及增设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义务内容且需要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3.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4.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次1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政府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

  6.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

  7.各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