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主义不必留恋,公众忧虑需要说服

31.08.2015  10:28

现在的问题在于,死刑罪名减少之路也应是民众认同之路。如何在再次取消九种死刑罪名之际,凝聚起民众对死刑慎用的更多共识,这需要继续努力。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更加严厉惩治贪污腐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刑(九)变化较大。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8月30日《信息时报》)

死刑罪名的减少,成为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变化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一种与国际趋势的接轨。现代社会中的死刑罪名,原则上只应针对危害生命的犯罪而设置。正因为如此,告别重刑主义,在法律乃至实践中限制与减少死刑罪名的使用,已成世界法治进程的潮流。九个死刑罪名被取消,这展现出的是我国立法对死刑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符合大的方向。

为什么要减少死刑罪名的使用?宏观而言,是顺潮流而行;具体着眼,则在于部分死刑罪名已具备被取消的“现实条件”。譬如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的九个死刑罪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的说明,一方面,这些死刑罪名近年来已很少发生与适用;另一方面,即便取消后出现相关的严重犯罪罪行,刑法中亦有相对应的死刑刑罚而存在,因此取消就显得顺理成章。不过显然的是,要让取消死刑罪名的安排顺利推进,最大的纠结并不在法理,而在民众的认同。

根据媒体调查和统计,社会民众对死刑罪名减少的忧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减少死刑罪名,是否意味着受害者将得不到“实际性的弥补”?二是减少死刑罪名,会否形成反作用,导致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得以增加?两者的问题,其实都不难回答。所谓“杀人偿命”“血债血还”,虽然符合朴素的报复观,却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刑罚理念,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罪犯不施以对称的刑罚。

可是,民众的认同不会这么快地到来。延续了数千年的朴素报复理念,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现实中司法不公的存在与复杂性,更会让民众对部分死刑罪名的废除产生过度联想。恰缘于此,在立法层面的修改之外,就必须经由实际性的行动对民众心理进行纠偏。这需要现实的释法;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判决与其效果,来证明部分死刑罪名取消的必要性;当然,更重要的是,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之前,要最大程度地听取民意,在法的理性和民众的认同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

现在的问题在于,死刑罪名减少之路也应是民众认同之路。如何在再次取消九种死刑罪名之际,凝聚起民众对死刑慎用的更多共识,这需要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