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酒类管理条例二审删去“知名酒企减免税费”条款

25.09.2014  13:15

  昨日上午,《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一审稿中曾引发争议的针对知名酒企的减免税费、土地优惠等扶持条款,在昨日公布的二审稿中被删去。

  去年四川省“两会”上,宜宾市代表团向省人大提交了关于修订《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议案。在《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一次审议稿,不仅提到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知名酒类品牌企业”发展要给予扶持,还对具体的扶持政策进行了细化,包括在用地审批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相关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等。

  审议中,这一条款引发了争议。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针对知名酒类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定了一些优惠和扶持的条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一些地方的声音则认为,条例中对促进和鼓励四川省酒类产业发展的内容规定还不够。

  昨日公布的二审稿对这一争议给出了阶段性的答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对酒类产业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审议认为,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人大通过立法的方式引领和推动产业发展与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扶持和帮助行业和企业发展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要在地方立法中通过明确市场各方权利义务,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规定来促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因此,二审稿删去了减免税费、土地优惠等具体扶持的有关内容,而是予以了更原则性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知名酒类品牌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在工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对此,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四川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永阳表示,酒企曾经享受过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相对于优惠政策,企业更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表示,过去也有地方立法中对某个产业的大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规定,不过确实比较少。而白酒是宜宾等地方的支柱产业,却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不宜在条例中规定提供优惠政策。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则认为,修订草案删去为酒企提供优惠政策等内容,符合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