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马儿停酒楼门口丢失 告上法院索赔被驳回

20.06.2014  19:22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 将电瓶车放在酒楼门口后上楼用餐,离开时发现车辆被盗,多次与酒店协商无果后,车主将酒楼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近日,成都青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车主:吃完饭车就不见了

        原告张民(化名)诉称,2013年12月17日,他与家人在成都某酒楼就餐。原告骑一辆红色倍特电动自行车到达被告处,被告工作人员在酒店门口接待原告,并告诉原告可停放在酒店门口,有专人看管。因该电瓶车系刚买不久的新车,原告看到酒店没有“酒店周围不能停放车辆,丢失责任自负”的警示标志,且停放的地方当时已停放有大概5辆电瓶车,于是就放心将车辆停放于酒店门口并上了锁。原告就餐完后准备离开时,发现电瓶车不见了。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赔偿。据此,原告张民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瓶车损失费3000元。

        酒楼:免费停放不负责看管

        被告辩称,被告酒楼门口只设有机动车停车位,未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对客人停放在酒楼门口的机动车由其免费代为看管,但对非机动车绝不会承诺代为看管。如果有人硬要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酒楼外面,只要不影响机动车的停放,被告也不会把他撵走,但不承担看管义务。

        法院:免费停放是福利 酒楼未承诺看管不担责

        法院认为,原告张民到被告酒楼就餐,双方即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酒楼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系其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工作人员授意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被告酒楼门口并承诺专人看管,因被告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看管义务导致该车辆被盗,但未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被告工作人员名片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被告酒楼外仅设有机动车停车位,被告对其未承诺看管在酒楼门口停放的非机动车并无附随保管义务,在原告停放车辆被盗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被盗电动自行车及车上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