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案还在审天天渔港又涉嫌卖假酒被查
核心
提示
为何又被举报?
天天渔港自去年被查处以来,有的酒水经销商的打假工作人员盯上了天天渔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品牌酒水厂家代表称,打假工作人员在天天渔港的大厅内发现了部分酒水可能有问题,于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是否知假买假?
天天渔港股东王红群称:“除了客人存放的酒,一部分是荣军商贸公司送的货,一部分是零星从专卖店买的。”她认为酒应该不是假的。
成都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犯罪一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昨日,天天渔港再度曝出新闻:因涉嫌销售假酒,天天渔港又被成都市食药监局查处———29日下午,在接到酒水厂家举报后,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天天渔港大堂查获了129瓶白酒。据成都市食药监局出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显示,涉嫌假冒的白酒红花郎30瓶、剑南春12瓶、国窖1573白酒6瓶,五粮液30瓶,茅台51瓶。
目前,这些白酒因涉嫌假冒名优白酒而被查封扣押,等待进一步鉴定。
被查酒水哪里来?
有三个来源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天天渔港的实际控制人陈广荣。他表示,从今年2月开始,他将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全权委托给公司另一名股东王红群。据王红群介绍,这129瓶白酒中,有51瓶茅台和部分五粮液及国窖1573,是一家叫荣军商贸的公司送的货;有4件共计24瓶红花郎和4件24瓶五粮液,是一位姓叶的女士存放在酒店用于8月3日举办宴席的;剩余的酒水,是王红群在橦梓林街道一家名叫“中华园”的酒水专卖店采购的。
成都商报记者查看了由天天渔港提供的加盖有荣军商贸公司公章的酒水销售手续,其中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一份授权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的“授权书”,以及加盖有“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商品调拨单。对于天天渔港所称的由客人存放的48件酒水,该客人叶女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酒水是今年初从一次展销会上采购的,红花郎买成200多元一瓶,五粮液买成600多元一瓶。”叶女士介绍。
是否知假买假?
股东称应该不是假酒
对于从市场上零散买来的酒水,天天渔港股东王红群表示,自己从去年出事后开始接手管理公司采购,平时看到卖酒水的专卖店便会打听。“我记得当时这家叫中华园的店所卖的价格比荣军商贸公司送的价格还便宜,我就买了一些,但都是零星采购,数量不大,查获的这几种酒都买过。”王红群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看到他们有营业执照,而且开了门店,心想不可能卖假酒。”王红群还表示,自己也向营业员索要过发票,“但营业员说这个价格没有发票。”
在高新区检察院此前提起的公诉中,天天渔港涉嫌犯罪的核心理由包括采购不签合同、不收货入库、不要发票、不要随附单,经销商将酒水直接送到大堂,销售后,从实际控制人陈广荣的个人账户上转账支付货款。
而这次被查出的行为,是否会涉嫌和上次一样的刑事犯罪?对此,天天渔港股东王红群表示,从荣军商贸公司采购的货物都是填写了收货入库单,由送货人在随附单上签字确认。“货款有从公司转账的,也有付现金的,但所有采购都没有签订合同。”王红群介绍,自从去年出事后,公司一直很谨慎。
王红群介绍,荣军商贸公司是从去年9月开始向天天渔港供酒,主要提供茅台酒水,同时提供少量的国窖1573和五粮液。对此,荣军商贸公司负责向天天渔港送货的唐经理称,荣军商贸公司向客户销售酒水都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给天天渔港销售的酒水价格很低,所以荣军公司方面没有向天天渔港出具发票。
为何接连被查?
与酒水厂家暗访相关
据爆料人介绍,天天渔港接连被查,与酒水厂家的“明察暗访”密切相关。天天渔港自去年被查处以来,有的酒水经销商的打假工作人员都“盯上”了天天渔港,“出了这么大的案子,我们肯定是要回访的,没想到在回访中又发现他们涉嫌销售假酒。”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品牌酒水厂家代表称,打假工作人员在天天渔港的大厅内发现了部分酒水可能有问题,于是举报给了有执法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这些酒水牵扯出的供货商荣军商贸公司,贵州茅台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这家公司曾因涉嫌销售假茅台而被其代理的公司起诉过。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茅台代理律师称,作为茅台酒业的正规销售商,必须具备2份合法手续,一份是正式的代销合同,一份是茅台公司的销售授权书。
对于曾经被茅台起诉一事,荣军商贸公司的唐经理则否认,称既没被任何酒业公司起诉过,并称销售的酒水没有问题。
律师分析
如果本次行为单独构成犯罪
将影响上一次行为的定罪量刑
对于天天渔港在被控犯罪过程中再次涉嫌卖假酒的行为,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后、成都大学法学教师、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丽。
天天渔港涉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论在刑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构成的核心和难点都在于“证明是否明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所假冒的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或者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货的,以及明知所销售商品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过等情形,可以认定销售者主观上有明知的故意。
对于仅仅是不签合同、不走公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不能据此作为定罪的依据,需要综合认定。“如果一个公司长期处于不规范的运营当中,上述行为则不能证明其有明知的故意,如果一个公司所有的操作都是规范的,只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才采取不规范的操作,则可以推定其主观有明知的故意。”张丽分析。
张丽律师还指出,根据刑法一罪一处罚的原则,天天渔港此前的行为已经进入了司法审理程序,第二次涉嫌销售假酒的行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只有在第二个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第二个销售行为的金额,可以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第二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影响第一个行为的定罪量刑。
天天渔港涉嫌卖假酒始末
2013年7月3日
高新区工商局在天天渔港查出1120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7瓶国窖1573,这些酒经厂家鉴定都是假酒,所涉金额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30多万元。
2013年9月24日
供货商陈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天渔港”实际控制人陈广荣犯罪。
2014年4月23日
成都市中院公开宣判,判决天天渔港分别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10万元、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014年6月25日
高新检察院通报,天天渔港因销售假酒被控单位犯罪,被高新区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单位实际控制人陈广荣和为其提供假酒的供货商陈晶也被一并提起公诉。
2014年7月8日
此前被取保候审的天天渔港老板陈广荣接受高新法院的审判,陈广荣称,他不知道卖的是假酒。
2014年7月29日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天天渔港查获129瓶涉嫌假冒的名酒。
原标题: 假酒案还在审天天渔港又涉嫌卖假酒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