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轿车被盗 法院判决酒店承担六成责任

26.02.2014  20:21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钟成)2月26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到酒店住宿车辆被盗的案件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酒店方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原审原告方雷某车辆损失9.9万余元。

  雷某是四川省渠县人,2013年7月25日晚上10点多,驾驶一辆轿车和朋友到眉山市东坡区一酒店登记住宿,并经酒店保安人员指示将轿车锁好停放在酒店外临街的空坝内。第二天一早,雷某办理完退房手续,却发现停放的轿车已丢失,随即告诉了酒店保安人员和前台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雷某多次找酒店赔偿损失。但双方对轿车丢失的责任各执一词。雷某认为,到酒店入住后,保安指挥将车停在了指定的停车位上,就应该负有责任。酒店方却提出,办理入住时,工作人员口头提醒了客人,空坝不是正规停车场,不负责安全,并在酒店外告示牌写明,“本酒店外围为非正规停车场,如停放车辆,请车主自行保管好车辆及车上财物”。同时,酒店也没有收取雷某停车费、发放停车牌。

  双方协商未果,雷某将酒店诉至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雷某丢车损失9.9万余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眉山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酒店与雷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丢车应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雷某驾驶轿车入住酒店后,双方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认真履行对雷某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义务。法院还查明,当晚,保安未按酒店规定对雷某的车辆进行登记,且在当班期间睡觉,疏于管理的行为与雷某轿车被盗有重大关系。

  酒店虽然提出,停车地点不是正规停车场,但长期以来,却将空坝所停车辆均进行了登记,住宿的消费者在住宿期间停放在空坝的车辆实际处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围内,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同时,由于雷某未将车辆停放在专门停车场内,亦未向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者交付车辆钥匙,对车辆丢失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眉山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酒店承担60%的责任,雷某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