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地点标注不明“误时” 旅行社赔偿旅客1000元

02.04.2015  18:21

四川在线消息 (方圆   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年前,郑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准备赴澳十日游。旅行途中,郑某发现旅行社合同中并未告知第六、七日下榻酒店所在具体城市,耽误了其在澳旅游观光时间。调解无果后,郑某向该旅行社提起公诉。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如实向旅游者告知旅游具体行程安排,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郑某相应损失1000元。

据悉,旅行社送达郑某的具体行程单中,除第六、七日外,其余每日均注明了当日入住酒店的名称及所在城市。郑某由此误认为第六、七日下榻的戴安娜广场酒店就在黄金海岸旅游景点附近,而实际入住的戴安娜广场酒店位于布里斯班市,其与黄金海岸市相距约81.7公里。

郑某认为旅行社的这一做法增加了自己的乘车时间,减少了自由游览黄金海岸景点的时间,严重影响了旅游行程,对自己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郑某向旅游执法大队投诉。经执法大队调解,双方未就就赔偿金达成一致,郑某遂将旅行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行程缩水费、违约金及赔偿金。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旅游期间第六、七日入住酒店为戴安娜广场酒店,但旅行社并未明确告知酒店位于布里斯班市。按照双方第六日行程约定,旅行社也未告知郑某在游览黄金海岸市后,需乘车前往布里斯班市住宿,第七日清晨需从布里斯班市乘车前往黄金海岸市,按照旅游路线进行游览,再乘车返回布里斯班市继续旅游行程。

旅行社在对整个旅游行程的描述中,仅对游览黄金海岸后两晚入住酒店所在的城市不作说明,违反了双方合同关于“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的约定,致使郑某不能根据旅游宣传资料的介绍享受更多游览黄金海岸的时间,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锦江区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郑某相应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