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住酒店丢车 因无停车凭证被判承担80%责任

19.09.2014  19:2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陈俊) 2013年4月12日,成都51岁男子王伟(化名)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入住位于九里堤的一家酒店。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王伟将车停在酒店门前的公共街道上,并随即办理了入住手续。次日凌晨6时许,王伟起床后发现车辆丢失,随即到金牛区公安局杨柳派出所报案。警方调取附近监控发现,王伟的车于13日凌晨5时许被人盗走。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伟对车辆被盗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车辆损失的80%;酒店方承担车辆损失的20%。酒店方向王伟支付赔偿金额59394.4元。而法院作出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王伟在停车时未向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而酒店亦未向王伟发放保管凭证,也未收取停车费,因此认定王伟与酒店方之间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入住酒店免费停车 次日发现车辆被盗

        2013年4月12日,成都51岁男子王伟入住九里堤一家酒店。次日清晨,王伟发现自己停在酒店外的黑色本田被盗。据了解,被盗的黑色本田购买于2012年6月30日,购置价为286800元。事件发生后,王伟向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酒店方赔偿经济损失315092元。

        王伟停放车辆的地段并非专业停车场,而是公共街道。但他表示,自己入住酒店时,酒店外放置了写有“免费停车”的灯箱广告,而自己在停车时曾一再询问是否安全,酒店工作人员承诺绝对安全,并表示夜间有专人看守及闭路电视监控。当晚8时许,酒店工作人员还要求王伟将车移至酒店大堂门口位置,以使部分车身保持在夜间值班人员及监控录像视野范围之内。王伟认为,酒店方对自己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但在自己入住期间,由于酒店的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安全保障措施形同虚设,导致车辆被盗,酒店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时没有凭证 法院判定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由于王伟在入住停车时,与酒店方之间并没有任何停车凭证,他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及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保管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是需要交付保管物,而在此事中,王伟在车辆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未将驾驶车辆停放在专门停车场内,又未向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即未将车辆交付酒店,而酒店亦未向王伟发放停车证或其它保管凭证,也未收取停车费,该事实与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不相符合。因此,王伟与酒店方之间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但王伟到酒店住宿消费的事实清楚,故与酒店事实上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虽然王伟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公共街道,但由于酒店的灯箱广告承诺“免费停车”,因此有对车辆进行保护看管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后,王伟与酒店方均不服,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同意金牛区人民法院对王伟承担主要责任的判决,并认定王伟应承担车辆损失的80%,酒店方承担车辆损失的20%。根据法院最终确认的车辆损失296972元,酒店方应向王伟支付赔偿金额593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