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男子酒后无证驾驶 撞人后将伤者丢弃荒野

12.12.2013  14:06

7日晚,在内江城区驾车撞伤行人后,无证司机竟将伤者抬上车后丢在4公里外的荒野。所幸,现场附近群众记下车牌,交警及时联系上车主,肇事司机才返回将丢下的伤者带至医院抢救,目前已基本脱险。司机称,因其没有驾照,又喝了酒,害怕赔不起。

12月7日晚9时左右,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发生一起车祸。事发后,肇事司机竟然将伤者刘某抬上车,抛弃在距离事发地4公里之外的郊野。在返回的路上,车主王某接到交警的电话,这才又将伤者送到医院。

目前,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但交警已对肇事司机余某进行行政拘留。由于谭某“顶包”未造成骗赔等后果,暂未就此追究其责任。

肇事经过

撞伤路人之后 司机载着伤者逃离现场

汉安大道上有人被撞了,是一辆红色小车,车牌号川KA5××。”12月7日晚9时12分,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市民报警。

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并没有见到出事车辆和伤者,仅在距离人行道的不远处,发现一摊血迹,经勘测,交警发现,事发地位于汉安大道大千路往西林大道300米处,交警推测,事发应在晚9点钟左右。

目击市民说,事发后,没等群众阻止,司机就带着伤者逃离了现场。此时,有细心的市民记下了肇事车辆的号牌,并报给了交警,正是根据这个牌号,警方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的车主王某。在与车主取得联系后,对方称已经将伤者送往“五医院”。

交警守在医院 肇事司机带着伤者“迟到

12月7日晚9点半左右,交警和伤者家属均已赶到医院,却没有见到车主王某和受伤的刘某。大约10分钟后,自称是驾驶员的谭某和同车的余某才驱车载着伤者抵达医院。办案民警介绍,当时,因刘某伤情严重,又被紧急送往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二医院医生说人可能不行了,要马上转到华西医院。”经医院诊断,刘某全身软组织挫伤,有中型颅脑外伤,肋骨等多处骨折,无法回忆事发经过。

肇事者找人顶包 自称驾驶员却言语含糊

伤者刘某得到妥善医治的同时,警方对当事人谭某和余某进行了讯问。谭某称自己证照齐全,并未饮酒,也已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可对于出事经过以及为何开车带着刘某离开现场,如何将其送到医院,却始终说辞含糊。8日上午,谭某主动向警方坦承,自己并不是当事驾驶员,他和车主王某是朋友,事发后被临时叫来“顶包”。经过一天的调查,警方重新确定了肇事驾驶员,“就是余某。

喝酒而且无证 怕担责将伤者抛弃荒野

今年25岁的余某是内江市东兴区人。8日,他再次接受警方讯问,承认了撞伤刘某的事实,“喝了酒,又是无证驾驶,害怕保险赔不了。”余某坦言,当晚,他驾车途经汉安大道时,从侧面撞上了正从右侧过马路的刘某。余某称,在撞伤刘某后,他叫来谭某,载着伤者来到距离事发地4公里之外,将其抛在一条村路尽头的芭蕉树下,便匆匆离去。接到交警来电时,他们已经返回了城区。

伤者情况/ 接妻路上遇车祸

今年46岁的刘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7日晚,他没有出车,打算去接在朋友家玩的妻子郭某,当时妻子就在马路对面不远,没想到他却在过马路时被车撞伤。

几分钟前他还给我打了电话,说快到了。”郭某回忆,接完丈夫电话不久,她听到大家在谈论附近发生了车祸。“当时我心头就有点慌了”,郭某说,她当时给丈夫打了几个电话都无人接听,不一会儿,便接到了丈夫车祸受伤的消息。

律师说法/ 或构成肇事逃逸罪

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杰指出,肇事司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切有待伤者刘某伤情的鉴定结果。如刘某因车祸导致重伤以上,余某涉嫌无证驾驶致他人重伤,将构成肇事逃逸罪。(华西城市读本实习记者胡月 实习生班晶晶 摄影报道)

新闻链接

青城山上月曾现“丢人”司机

上月11日晚,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花新居小区门口,57岁的张兴书遭一辆小车撞出几米远,老人倒地流血。司机下车后,把老人扶上了副驾驶座位,并称马上送医。据张大爷回忆,当他醒来时,发现四周漆黑无人,完全不知自己身在何处,而司机却不见了。

人,不能再这么丢下去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 朱昌俊

听闻这起撞人再将伤者抛弃的事件,我想起发生在2010年10月20日深夜的一起车祸:车主驾车撞人后将伤者刺了8刀致其死亡,最终车主被处死刑,他就是药家鑫。

相比于药家鑫事后的“过激”反应,内江的这一车主撞人之后将伤者抛弃并又找人顶包,从事故的最终结果和情节上,都不能与药家鑫案相提并论。但撞人之后将伤者带离现场,将其抛弃在更偏远的地方,不但降低了目击者的防范意识,也大大降低了伤者获得救助的可能,给伤者带来的生命威胁,不可小视。且与肇事相比,具有主观的伤害目的,性质更恶劣。这起事件中的肇事者,既是无证驾驶,又涉嫌酒驾,仅仅因为“害怕保险赔偿不了”就做出如此行为,不但让人“寒心”,也是法理难容。

事实上,撞人之后又进一步对伤者造成伤害或间接伤害的案件,并没有随着药家鑫案的巨大警示意义,而得到彻底的遏制。而就在一个月前的青城山镇,类似事件也有发生,令人哑然。

在法律上,此类案件不但超越了一般性质的交通肇事,而且已经涉嫌故意伤人,亦是对社会基本信任和道义的伤害,情节和后果不可谓不恶劣。鉴于类似现象呈多发趋势,在社会舆论和法律层面都有必要形成共识,呼吁对事件责任人处以法律上的顶格处罚,以儆效尤,同时提醒目击者多留个心眼。此外,交通法律也有必要对类似情况和行为进行严格和清晰的界定,以明确的后果预期,彻底打消一部分人的侥幸心理。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