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配偶移居国外官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6.01.2014  06:19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是在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与9000余字的2002年版条例相比,新版条例篇幅增加三分之一,达到12000余字。新版条例在内容上做了不少“加法”,这些加法体现出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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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人用人原则增加一条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相比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新增了“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且仅次于党管干部原则。另外的一个变化是,“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在2002年版条例中表述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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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规定破格提拔情形

  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火箭官员”事件,破格提拔也引发一些争议。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对破格提拔的规定相对简单,仅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而对破格提拔情形的详细规定,成为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中最大的加法之一。

  新条例详细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员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又对破格提拔情形作出规定: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新条例还提出: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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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流程增加“动议

  在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流程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

  新版条例这一基本流程做出更改,在民主推荐之前,增加“动议”一项,作为首项程序。

  动议的具体做法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就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

  新版条例对基本流程作出的另一项修改为,将“酝酿”并入“讨论决定”这一程序,所以总体上仍然保持着5项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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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考察对象列出负面清单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的又一个重要加法,是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列出了“负面清单”。这在2002年版条例中没有规定。

  新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根据新条例,“裸官”将被排除出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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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规定4项考察侧重点

  如何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的侧重点是什么?

  在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中,仅笼统规定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而新版条例对考察的侧重点做出了详细规定,考察注重4个方面:

  一、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四、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这四个侧重点,尤其鲜明地体现出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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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巡视”的监督和把关

  在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中,没有出现“巡视”一词。而在新版条例中,“巡视”多次出现。

  新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还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此项条款在2002年版条例中也没有。

  新版条例提及“巡视”的另一处在第六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巡视制度进行了多项创新,巡视的成果也较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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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复出有了刚性“门槛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一些官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之后,在短时间内又复出甚至恢复领导职务的事件,引发较大争议。对此,有关部门不乏“符合相关规定”的解释或回应,并非没有根据。

  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为堵住相关漏洞,新版条例对免职官员复出做出了严格的刚性规定。其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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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回避“升级”至地市

  关于公选,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也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并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制度方面,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也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第五十四条规定,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第五十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而在2002年版《干部任用条例》中,仅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原标题: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做了8道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