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环保局通报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2.06.2016  11:1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冉倩婷) 6月21日,记者从成都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郫县环保局将近一年来查处的6起环境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1、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受到行政处罚。

2015年2月6日,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总排口有废水外排,但废水呈淡黄色,经监测该公司总排口的废水水质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3月16日郫县环保局对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泡菜生产线限制生产;3月27日,郫县环保局给予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7899.5元的行政处罚。

2、唐军(行李架加工作坊)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5年4月29日,郫县团结镇白马村7组唐军行李架加工作坊将自己作坊产生的废水通过地埋式PVC管排入农灌渠。生产废水检测出锌等重金属污染物质。该作坊利用PVC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农灌渠的行为是一种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5年4月30日,郫县环保局对唐军行李架加工作坊实施查封;5月26日给予唐军行李架加工作坊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县公安局给予唐军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3、四川天台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案受到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5年10月20日,郫县安德镇安龙村四川天台食品有限公司利用抽水泵将收集池内未处理的含有高浓度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氯化物等污染物质的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向外环境。该公司利用软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农灌渠的行为是一种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5年11月16日,郫县环保局给予四川天台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县公安局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4、向明厚养鸡场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5年12月17日,监察发现郫县团结镇永定村向明厚养鸡场将自己养鸡场产生的养殖粪便及废水通过3个排口排入养殖场旁的农田及农灌渠,农田及农灌渠内有大量养殖粪便废水沉积,该农田及农灌渠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未硬化。向明厚养鸡场利用渗坑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5年12月30日,郫县环保局给予向明厚养鸡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县公安局给予向明厚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5、四川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受到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4日,郫县安德镇两路口社区的四川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维修拖泵时,将废机油通过雨水沟排入公司围墙外农灌渠,造成农灌渠水质含大量油污。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3月2日,郫县环保局给予四川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6、梁显成露天焚烧秸秆受到行政处罚

2016年5月5日,安德镇泉水村11组村民梁显成在自家房屋后空地上焚烧秸秆,现场焚烧烟雾较大,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

梁显成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5月23日,郫县环保局给予梁显成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环保局指出,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个别企业法人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仍存有侥幸心理。

“企业和个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打击”。成都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继续以高压态势“铁腕治污”,凡是严重破坏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都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