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法院全国率先探索将原被告改为起诉人、应诉人

18.04.2014  11:58

和以往的调解不同,昨日,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郫筒法庭庭前调解室的圆桌上,原、被告的牌子换成了“起诉人”和“应诉人”。因为这小小的改变,被告方显得淡定了不少。经过短时间的调解,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郫筒法庭称,此次尝试着改变称谓,是因为一直以来都有应诉人嫌“被告”二字太过刺耳,不管输赢传出去都不好听。“这种探索在全国尚属首次,但在庭审过程中,暂不会相应改变。

赔偿差1万元协商未果闹上法庭

昨日上午10点,郫筒法庭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去年10月,曾先生驾车行至郫县郫花路段时,与骑电瓶车的钟某相撞,造成电瓶车后座上的徐某受伤。事发后,徐某被送往郫县中医院治疗10天,被评定为10级伤残。后经交警认定,曾先生负事故全责,但双方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协商成功。不久后,徐某将曾先生告到了郫县人民法院,要求曾先生赔偿5万余元的费用,而曾先生只愿赔偿4万余元。

嫌“被告”刺耳法庭尝试改变

昨日,双方在调解室一团和气,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主持调解的法官冉垠认为,此次改变称谓的做法起了一定作用。

这次改变,源于几位诉讼当事人的建议。“不管有理没理,当了被告传出去太不好听了。”冉垠说,前不久,有诉讼当事人在庭前调解结束后提出上述意见。他多次征求意见后了解到,在大家心中,如果被别人告到法院,成为被告,多少有损颜面。有些生意人甚至担心因为“被告”二字,影响到公司的信誉。

此后,郫筒法庭开始尝试改变称谓,希望以此降低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刚开始,甲方、乙方,当事人甲、当事人乙这些我们都考虑过,但都觉得不够严谨和专业。”冉垠说,最终,大家决定将原、被告的称谓确定为“起诉人”和“应诉人”,并在昨日的庭前调解进行了首此尝试。

当事人:“被告”会影响情绪

昨日调解前,冉垠早早地将原、被告的牌子换成了“起诉人”和“应诉人”。他说,这一改变是为照顾双方情绪,使调解更加顺利。

作为案件应诉人,曾先生很有感触。“改变后感觉要自然些,大家都是平等的。”曾先生说,别人问起嘛,可以说是去当应诉人,应诉解决问题。别人就不会说你犯啥子罪要去当被告?感觉自己真的犯了什么罪似的。“有时候,‘被告’真能影响到个人的情绪。

冉垠说,调解室不摆原告、被告的牌子,能减少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一方的抵触情绪。调解时,双方的情绪和态度尤为重要。他主持过很多次庭前调解,在他看来,气氛一对,啥事都好商量。“否则,双方就只能各说各的,听不进其他意见。

  庭审中暂时不会改变称谓

在庭前调解中,郫筒法庭已经在尝试改变称谓,但在法庭上,这样的做法能不能更进一步呢?对此,冉垠说,目前,在审判法庭、法律文书等正式的场合中,还得使用原、被告,因为《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但法官在法庭上可以减少使用原、被告这种称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马向林也认为,庭审过程是庄严的,虽说改变不会有太多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在庭审中撤换原、被告的牌子,还是不太合适。“其实,更重要的还是当事人要正确认识原、被告的法律意义,并不单纯代表谁对谁错。

专家说法

称谓改变对调解有促进作用

对于郫县人民法院的此次尝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马向林认为,虽然看似一个文字游戏,但的确能起到缓和气氛的效果。从理论上说,原、被告实际上就是诉讼参与人,只是根据谁是起诉方来决定的这种称谓,并不能左右谁是谁非。但在传统意义上,有些人并不理解,认为被告就是有错的一方。“改变这种称谓,确实值得尝试,对调解有促进作用。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四川分中心副主任、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刘子豪律师认为,“被告”二字还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银行信用系统,没了“被告”,在法院作出裁定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华西都市报记者 吴柳锋 实习生 肖犹晓 摄影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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