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20.02.2014  18:59
核心提示: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发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募集、使用、支出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城乡         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发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募集、使用、支出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按照这一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将把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在基金支出方面,办法强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办法还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