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
08.05.2015 11:42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
各地方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对落后产能的约束,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拟退出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日常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05.2015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