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部署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29.12.2016 20:41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指导意见》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指导意见》规范了简易注销行为,明确了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几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情形。
《指导意见》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晰了各方责任,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实施保障,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宣传引导,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9.12.2016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