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副部长:大气考核未通过或约谈省级负责人
中新网5月28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考核办法》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问:《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提出“将重点区域的PM2.5指标、非重点地区的PM10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据此,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工信、财政、住建、能源等部门制定了《考核办法》。
建立责任与考核制度是确保《大气十条》目标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奖惩措施等,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考核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速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进程。
问:请您介绍一下《考核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在启动《考核办法》制定工作之初,就确立了《考核办法》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即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绩效考核,兼顾工作评估;使得考核结果既能客观反映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与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直观感受更加契合,又要有利于发挥各地治污的主观能动性,彰显各地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的努力程度;以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定地方考核通过与否的判据,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的依据。
问:相比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有什么特色和亮点?
答:相比于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具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二是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三是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答:《考核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子指标。
问:考核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
答:《考核办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对既有环保考核的传统做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又引入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具体如下。
一是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中对2013年度,重点评估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部署情况;2018年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二是综合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对两类指标分别打分,得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重点区域考核结果为两类指标中较低的等级,其他地区考核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对应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即视为未通过考核。终期考核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质量改善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三是定期核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除考核组每年开展定期核查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作用,对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督查,将定期核查和日常督查结果一并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地方上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各地区首先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作为考核打分的基本依据。相关部门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结合自查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作为扣分项体现在考核结果中。
问:考核采取怎样的程序来组织实施?
答:《考核办法》对考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各个时间节点、工作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每年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考核年度《大气十条》的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考核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分,并划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体系是如确立的?请简要介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的内容、分值分配、工作要求和打分方法。
答:《考核办法》把综合评价作为各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考察的统筹性方法,在年度考核时,既看短期内空气质量改善取得的成绩,又看主观努力和为长远空气质量改善做出的贡献。大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筛选与打分原则如下。
在指标筛选上,《考核办法》遵循紧扣《大气十条》任务要求的原则,重点选择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措施,提出评价指标,细化评价要点,如将“煤炭管理和油品供应”指标划分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等子指标;遵循分区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侧重点,建立各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各重点区域之间、重点区域与其他地区之间、北方采暖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均有所差异;遵循可操作性原则,选择有关部门能够提供、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的指标。
在分值设置上,《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实施难易程度和空气质量改善效果等因素,设置了各项子指标的分值。其中涉及环保、发改、工信、住建、能源、财政等相关部门,有利于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分工,推动部门协调、联动,共同应对大气污染。
在打分方法上,依据各地自查报告,对照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完成比例分档计分。相关职能部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依据对任务措施和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抽查和核查情况都将体现在打分结果中。
问:请简要介绍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如何确保考核落到实处?
答:《考核办法》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问:《考核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答:考核既是激励措施,又是鲜明导向。《考核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未来大气污染防治产生深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速推进地方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考核办法》要求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强调群众直观感受,注重当前和长远、显绩和潜绩的辩证统一。这对加快地方环境管理模式转变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地方将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模式。
二是全面带动相关部门的工作。《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考核不仅是对地方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检验相关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绩,因此《考核办法》实施具有综合效应,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进程,同时从源头、过程、末端三个方面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大气十条》的实施负总责,同时将考核指标进行部门分解,将责任进行目标化、定量化,打破了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转变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正将地方人民政府为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问:请谈谈环境保护部对贯彻实施《考核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答:环境保护部将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步伐,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考核办法》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考核办法》,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建立大气环境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约束性。
二是制定发布指标解释。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试行)》指标解释,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将尽快印发实施,为具体落实考核工作制定行动指南。
三是健全考核支撑体系。加快实施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成立考核工作组,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储备、充实考核工作组的人员力量。
四是严格考核管理。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认真执行《考核办法》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加强对各地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原标题:环保部副部长:大气考核未通过省级负责人或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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