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车型享两个月“过渡期”

07.01.20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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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消息,元旦后,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在机动车登记注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解决部分群众已经购买或已经签订购车合同群众的实际困难,交警总队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在2013年11月15日前已经购买或者签定合同订购的符合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4年2月28日前凭2013年11月15日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订购合同与2014年2月28日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凡在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