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通报 农办医[2014]23号

13.05.2014  10:36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4]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违法违纪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维护兽医卫生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环节,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形象。我部决定通报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希望各地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督导检查,切实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保证执法工作规范开展。   

   一、典型案例通报    

  (一)2014年5月7日,媒体报道了江苏省兴化市一家生猪屠宰企业存在违法屠宰注水生猪、随意加盖检疫合格印章等问题。经查,兴化市大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史庆国,将检疫票证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日前,兴化市林牧业局给予史庆国撤职处分,并撤销其官方兽医资格。目前,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对该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 

  (二)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曹县日南高速公路鲁豫收费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获一辆运有104只活羊的车辆,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王林海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车辆消毒并处以200元罚款后,对车主进行劝返。日前,曹县畜牧局给予王林海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2014年3月7日、13日从山东省嘉祥县调往辽宁锦州的两批羊到达目的地后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经调查,嘉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人员任彦兵未严格按照检疫程序规范实施检疫出证。日前,嘉祥县畜牧兽医局对任彦兵作出撤销检疫资格并调离动物卫生监督岗位的处理。   

  (四)201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动物检疫人员陈洪海、王成起在没有了解养殖来源、养殖及免疫等情况下,分别对山东省嘉祥县调往辽宁省、北京市的两批羊进行补检,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日前,禹城市畜牧兽医局撤销了陈洪海、王成起的检疫资格,给予禹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梁鹏、梁家分局局长邱爱军、房寺分局局长杨延泉党内警告处分。   

  (五)2014年2月,陕西省泾阳县官方兽医兰晔在准备运往西藏的鸡实施产地检疫时,在未核实货主、数量和启运时间的情况下,给经纪人开具了只填写有“启运地点”、“到达地点”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此批鸡后来并没有运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有作废。该证3月份被用于另一批鸡的调运,并由货主将检疫证明补充填写后随车发往西藏。日前,泾阳县畜牧中心给予兰晔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广东省茂名高州市根子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罗有平、分界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检疫员李扬、赖亚德,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对未经检疫且来源不明的入境乳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人分别违规占有检疫费用94500元、12656元、1900元。2013年12月,高州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判处罗有平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李扬、赖亚德有期徒刑1年、9个月。   

  (七)2013年12月,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官方兽医杨海东在货主未能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关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对一车活猫进行检疫,并违反农业部相关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颍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杨海东通报批评,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票证管理岗位。   

  (八)2013年5月,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农业综合推广站站长何秋华在明知嫌疑人邹冬根的屠宰场不具有生产加工猪肉资质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检疫开具检疫合格证明,致使3万余公斤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目前,丰城市畜牧水产局给予何秋华开除处分,丰城市检察院正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动物检疫负责人赵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出售139份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3年当地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赵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十)2011年,陕西省渭南市雨润生秦公司被查出存在公司人员盖检疫验讫印章、驻场检疫人员在宿舍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情况,渭南市畜牧兽医局给予驻渭南雨润生秦公司检疫负责人许玉怀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驻场检疫人员郭彬彬、王剑峰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一)2010年10月,湖北省广水市平靖关动物卫生监督公路检查站匡永贵超规定标准收取货主生猪补检费用,共违规所得24元。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对匡永贵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广水畜牧兽医部门取消匡永贵动物检疫员资格。   

  (十二)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福建省福清市动物检疫人员梁居正未严格按照检疫程序对2200多头生猪实施检疫出证。当地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梁居正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十三)2009年3月,河南省延津县榆林乡动物检疫人员冯业贤,违反规定跨区检疫,并在没有对生猪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生猪于广州被查出含有“瘦肉精”。2009年11月,当地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冯业贤有期徒刑1年。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六条禁令”    

  各地要积极开展自查整顿,从严查处“只收费不检疫”、 “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不按规程实施检疫等违反“六条禁令”行为。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我部兽医局报告。   

   (二)加强检疫监管    

  一是要严格依据动物检疫规程和我部规范性文件实施检疫,规范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积极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二是严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等各类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生产、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防止遗失、转让证章标志的情况出现;三是要加强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证验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三)强化教育培训    

  一是加大动物疫病相关知识培训,使动物检疫人员充分了解动物传染病的发病机理、临床症状、潜伏期、鉴别诊断方法等有关知识,做到科学检疫。二是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培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掌握和应用,依法开展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执法队伍自身修养水平。保持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四)加强正面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进一步向社会宣传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重要性,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良好形象,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