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

26.11.2014  12:34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兰有斌 记者 付江)11月25日,江油法院执行局在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8号公开执行了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人应邀参与见证了执行全过程。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

  2007年5月26日,江油法院再审罗某某诉杨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作出(2007)江民再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150万元,并从2003年11月21日起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完止;判决被告左某某向原告罗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2日,绵阳中院作出(2007)绵民再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2012年5月3日,原告罗某某以被告杨某某、左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江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左某某所有(登记于其妻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某小区房屋二套。其中一套房屋的承租人按法院要求配合评估人员察看房屋内部状况,该房在评估后进入第一次拍卖流拍,法院裁定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440180元将该房屋抵债给申请执行罗某某所有。法院多次联系另一套房屋的承租人,要求其配合法院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察看该房屋内部状况,但承租人不予配合,被执行人左某某作为出租人也找借口予以推脱。为此,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在该房屋大门上张贴通知,通知承租人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法院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察看该房屋内部状况,否则法院将对该房屋实施强制开启,但承租人仍没有履行配合义务。

  为尽快执结该案,江油法院经讨论决定并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核通过,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对左某某所有(登记于其妻名下)的另一套房屋实施强制开启。通过强制开启,让评估人员察看房屋内部现状,以作出准确的评估结论,为进入拍卖程序奠定基础。

  该案执行前,执行局进行周密部署,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将该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及执行内容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了书面情况介绍。在本次执行中,经过法官、代表、委员反复做工作,房屋承租人终于打开了房门,履行了配合义务。

  见证结束后,代表委员纷纷发表意见,肯定法院的工作。他们指出,江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见证执行是对人大政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希望今后持续开展此类活动,进一步增进法院与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络,进一步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为全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