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妨碍诉讼 成都法院首开罚单

17.05.2016  09:12

本报讯 (王鑫 记者 刘春华)5月16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涉案标的达9077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被成都中院依法罚款10万元。据悉,这是成都法院开出的首张此类罚单。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某公司起诉代销商某工程机械公司,要求某工程机械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077万余元。在审理此案中,成都中院依法向某工程机械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举证通知书中,成都中院明确告知某工程机械公司,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或采纳但将予以训诫、罚款。今年3月3日,某工程机械公司签收了上述文书,但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其既未依法申请鉴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4月19日,该案开庭审理时,某工程机械公司突然向法庭提出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并不是其备案公章,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其他证据。成都中院审查后认为,某工程机械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同意鉴定。但因某工程机械公司不能说明逾期提供证据、逾期申请鉴定的理由,成都中院认定其为故意逾期提供证据,依法做出罚款决定。

该案承办法官李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或故意逾期举证、申请鉴定,或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李俊说,希望通过对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罚款,促使当事人、代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