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下发通知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07.01.2014  10:19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

      通知要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深化改革、地方为主、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原则,着力解决养老服务市场体系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破除阻碍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约束和政策障碍,使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通知指出,要通过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促进试点地区率先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成果,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关于改革试点范围,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应是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以地市级(含副省级城市)为主,各地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试点地区根据地方实际,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围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8个方面开展试点。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制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的试点方案,并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以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及时公布试点地区名单,与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签订试点工作承诺书。

      通知还明确了各有关方面在试点实施中的责任。通知提出,试点地区地方政府是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方案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