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 通知

18.02.2014  09:49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 2014 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4〕22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文件精神,按照川审改〔2014〕1号文件要求,结合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现就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件,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将“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审批。

  目前,省局正开展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今后各地办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明确省政府取消调整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许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2项行政审批项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文件,取消了“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审批”、“兽药广告审批”、“进口兽药通关审批”3项行政审批项目,暂停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批准”1项行政审批项目。上述取消和暂停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后省局不再受理办理。

   三、明确 2013 年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013年省政府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和下放层级调整为“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生猪一级扩繁场(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市(州)、县。

   四、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市(州)要加强与省政务服务中心对接和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统一。各市(州)要将市、县二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并于4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统一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审定统一公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86917294,局政策法规处:85583769)

   五、规范许可证件管理

  各类行政许可证件应按照农业部和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要加强对许可证件发放、登记、归档等管理工作。

  附件: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统计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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