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十条措施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

22.03.2017  00:15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取消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加强到基层检查的整合归并、切实避免增加基层负担等措施,保证基层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措施》明确需要规范检查的主要范围包括: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开展的检查,以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检查,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需要规范的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基层、务实高效的原则,通过清理、整合、取消等措施,从严控制和减少到基层的各类检查,不得以开展检查活动的多少作为衡量工作的依据。
  加强到基层检查的整合归并。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负责的,同一项任务需分阶段推进完成的,以及同一部门的多项业务需到基层检查的,应统筹安排、精简合并,避免多头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取消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对部门常规性业务、例行性和内部管理性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推进落实的工作,不得组织到基层开展检查。对针对性不强、无实质内容、可安排可不安排的检查,一律取消。
  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部门到基层开展业务检查,应统筹制定年度计划,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从严审核立项,不得临时增加检查项目,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检查。到基层的执法检查,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程序审定立项后实施。到基层的评比达标验收检查,仅限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项目,此外一律不得组织检查。
  减少目标考核检查活动。到基层的目标考核检查,应根据党委、政府部署或党委、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能通过自查、抽查和统计数据等方式完成的,不得组织专门检查;确需进行现场考核检查的,应会商确定、联合开展,避免多头考核、多次考核、重复考核。未经党委、政府同意或未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不得组织考核检查。
  科学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活动一般安排在下一层级,能够在市一级或县一级完成的,不再向下一级延伸,不得层层加码,不得随意扩大检查对象范围。检查地点应注重分散均衡安排,避免出现同一时间到同一地方“扎堆”检查的情况。从严控制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检查。
  切实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到基层检查要严控人数和时间,并避免分散地方党政负责同志精力。对部门到地方的业务检查,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不陪同、不陪餐、不参加汇报。减少书面资料和表册填报,不简单以文件、资料、表册作为检查评价依据。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降低检查成本。
  注重改进检查方式方法。到基层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前应准备充分,制定工作方案、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检查中应下深水、察实情,有针对性地落实检查事项;检查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通知强调,到基层的检查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检查实效。对未按程序批准擅自组织检查活动的,或检查中不负责任、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搞形式主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记者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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