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通告 外逃经济犯限期自首可从轻处罚

18.10.2014  11:29

  原标题:省检察院发通告 外逃经济犯限期自首可从轻处罚

  昨日,省检察院发布通告,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投案自首。

  通告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通告所称经济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检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