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役2年内自主创业 经营1年可得10000元奖励

19.11.2013  19:1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 王玥)今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在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适用于本政策。

  《政策》指出,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按同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后两年内,在市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合伙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按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享受一次性奖励。

  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退役2年内有创业意愿的,可按程序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超过6个月未就业或创业不成功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不超过6个月的自主创业就业风险金。

  同时,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录用成都市退役士兵,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录用1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1000元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此外,市域内培训机构每培训指导1名本市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成功创业,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的创业指导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