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应成为处置冤案“铁的程序”

19.12.2014  11:42

无论是公检法系统防止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还是国家赔偿程序,都应该把追责作为处理冤假错案的一道“铁的程序”,应强制问责并公开问责结果,如此才能让迟来的正义少打折扣。

内蒙古公检法机关日前相继对呼格案相关人员启动调查。记者盘点了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12月18日《新京报》)

既然法院最终宣判相关人员无罪,或者已经进行了国家赔偿,这意味着有关办案人员是有责任的,如果对有责任的办案人员不进行追责,何以安抚受伤的心,何以向社会交代,又怎么能警示其他公检法人员呢?自有错案追究制以来发生的冤假错案,追责理应“一个都不能少”。

一个都不能少”有两层意思:一是所有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的冤案,都应该依法进行追责。据悉,早在1993年各级法院就在推广错案追究制度。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由于时间久远、人员变化、证据缺失等原因造成难以追责,那么,最近5到10年的错案,能追责的理应去追责。

二是错案中的办案人员,凡是违法违规的都应追责。日前,内蒙古公安厅调查呼格案全体办案人员,这是公众期待的一种追责态度。但未必所有启动追责程序的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受到追责。有法学教授曾调研发现,有的地方法院不追责,有的追责轻,有的追责重。不追责与追责轻,都是一种纵容。

数据显示,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可见,冤假错案确实不少,而真正启动问责程序的案件究竟有多少,这既需要有关方面公开相关信息,也需要媒体进行相关调查。尤其是,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冤案追责,我们有必要找准“病因”并且“对症下药”。

影响冤案追责的因素之一是,相关地方的公检法机关缺乏追责意识。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虽然进行国家赔偿,但却不愿意追责,主要原因是不愿意“自己追责自己”,因为有的办案人员已经成为单位领导,而且案件涉及人数多。二是,缺乏压力。有媒体盘点20起冤案发现,无一起是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既然司法机关不主动洗冤,自然不会主动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施加一定压力,比如说,舆论监督就是一种压力。三是,冤案追责制度不完善。虽然多年前法院系统就推广错案追究制度,国家赔偿法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不够详细,影响操作性。去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及“两高”出台的具体意见,细化和完善了追责制度。希望从此追责能够常态化,做到有责必追。

无论是公检法系统防止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还是国家赔偿程序,都应该把追责作为处理冤假错案的一道“铁的程序”,应强制问责并公开问责结果,如此才能让迟来的正义少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