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迟到1次罚1000”于情太过于法不合

09.01.2022  11:43

  原标题:“迟到1次罚1000”于情太过于法不合

  来源:红网

  摘要:于情,它呈现出来的压迫姿态让人感到太过严苛;于法,它试探法律边缘的动作也让人非常不适。

  近日,安徽一公司员工向记者爆料: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被公司以迟到1次罚款1000元为由扣除了3000元,记者获悉后前去上述公司进行采访,结果却遭到该公司老总的恶语相向。此事一经报道,引发了公众的持续关注。

  整个事件中有两点引发公众激烈讨论:一是,迟到1次罚款1000元;二是,公司领导面对记者时盛气凌人的行事态度。

  针对上述两点,在最新的回应中,该公司老总已通过媒体向当事记者进行了道歉,当事记者也表示愿意接受道歉,并希望该公司能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好众多前员工的投诉;而有关另一点——1次迟到罚款1000元,目前并无更多后续消息披露。

  但就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不得不说:1次迟到就罚款1000元,于情太过于法不合。

  于情而言,此事件中,该公司员工小程一个月的工资是4800元,平均来算,一天的工资只有160元。仅仅因为一次迟到,员工就会面临6天白干的困境,恐怕很难让人接受。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赏功罚过原本是正常的管理手段。但如果罚得太过、罚得太小题大做,则太过严苛。

  于法而言,1次迟到就罚款1000元,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而通过新闻可知,小程一个月工资只有4800元,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哪怕就是罚款,最多也只应该罚款960元,3000元的惩罚已经占到月工资总额的62.5%,明显不符合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公司的发展,管理人员采取一定的奖惩制度,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当此种行为演变成“迟到1次就罚款1000元”时,它就已经丧失了原本的意义。于情,它呈现出来的压迫姿态让人感到太过严苛;于法,它试探法律边缘的动作也让人非常不适。

   早前报道:公司规定迟到1次扣1000元,股东斥采访记者“滚蛋”…

  安徽合肥的小程去年11月份因迟到被扣3000块钱,他认为这个罚款缺乏依据,于是向当地媒体爆料。

  就在记者前往核实时,公司股东竟出言不逊,让记者“滚蛋”,还对记者进行了一系列的“灵魂拷问”……

   迟到1次扣1000元

  去年10月,小程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了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条招聘信息。于是就去应聘,“他当时给我面试的时候,就说四千八的底薪,加上两百的满勤。

  因为觉得待遇能接受,小程在当年10月10日就到公司办理了入职。公司怕员工迟到,就规定迟到一次罚1000元。

  小程说,十一月份因为家里有事,其中有三天早上,上班迟到了。“每次最多迟到一个小时左右。

  因为接受不了每天都加班,到了十二月三号,小程选择了离职。按照公司规定,月底会把11月份的工资结算给小程。

  小程说,当时发的就是四千八的底薪,然后加上销售的提成。一共是五千多一点,再扣掉他三次迟到的钱,也就是扣了三千块钱,最后发了2017元。

   公司股东让上门采访记者“滚蛋

  在接到小程的爆料后,安徽经视的记者就前往公司采访,不料,公司负责人不仅拒绝采访还出言不逊。一见面就让记者“滚蛋”。

  随后,让记者滚蛋的公司常务副总许总开始了对记者的灵魂拷问:你是哪个电视台?哪个栏目?哪个频道?  有备案吗?领导是谁?

  记者出示了自己的记者证,但这位许总依然拒绝和记者沟通:你现在只是证明你是记者,但是你不能证明你做这档栏目。你不要拿这个话筒,因为你拿这个话筒你不一定就能证明你在做这档栏目。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1月6日,安徽经视对此事进行了直播报道,直播现场,除了小程之外,还有其他员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们的工资。随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也赶到该公司介入了调查。

  在劳动部门调查的过程中,之前骂记者的许总主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许总表示,希望这件事可以“回归到本身”。而不是“对于那些不好的引导上面去”。

  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一位股东表示,许总是一个性格比较急躁的人,但他并不是一个坏人。那天之所以会问记者那么多问题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您的记者身份到底是真还是假”。

  随后这位股东现场鞠躬向记者道歉。

  当事记者表示,她个人愿意接受对方的道歉,但她更希望公司能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好众多前员工的投诉。

   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据九派新闻报道,6日,当地劳动部门赶赴公司所在地了解情况,现场做询问笔录。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上的工资是1600元,不违反最低工资,“如果真的(迟到一次扣1000),那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没有任何依据,嘴上讲扣你1万、扣你3万,那不管用,扣了还是没扣我们要拿实质证据”。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张禹律师表示,该公司擅自罚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劳动法,因为用人单位,也就是这家公司,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不能对劳动者采取罚款行为。

  但是,若公司在此前有内部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在绩效考核时酌情处理。

  另有媒体报道,《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也就是说,企业克扣员工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

  大家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申请劳动仲裁,另外要注意保存好自己为公司员工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社保、公司对公账户所发的工资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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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