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交通违法被抄告 火锅店定新规:9次就开除

16.09.2015  09:17

交警挡下违法载人的电动车,并当场开出违法抄告单。

15日,成都紫荆北路,交警挡下违法载人的电动车,并抄告送到违法者单位。

某社区已开始公示交通违法人。

华西都市报记者杨雪熊浩然摄影雷远东

“你们单位的小朱,由于骑电马儿搭人,今天被我们进行了处罚,现在通知你们单位,希望加强对员工的约束和学习。”9月15日上午,成都交警六分局民警在紫荆北路口拦下了骑电马儿载人的22岁的房产中介员小朱,在进行处罚后抄告了他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据悉,从9月6日施行成都市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以来,仅成都市交警六分局,就抄告违法行为1100余起,其中7成抄告送抵单位。

新措施施行10天后,许多单位和社区逐渐开始适应新规则,并随之推出相应举措。其中,紫荆北路一家火锅店规定,同一员工交通违法被抄告9次将被除名。与此同时,行人、非机动车违法信息,已经贴上了社区的公告栏。

现场突击

电马儿搭人被罚,单位通报批评

9月15日上午10点44分,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小朱搭着同事去吃早饭,在成都市紫荆北路路口被交警六分局民警拦下。“想着去附近吃个饭,也不远,搭着他(同事)一起过去方便。”小朱说,平时上班时,偶尔也会用电动自行车搭载同事,“客户是肯定不敢搭的,公司管得严。”

在对小朱进行了罚款50元的处罚后,交警六分局二大队民警喻洪彬带着“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抄告记录单”,来到这家二手房中介公司,将小朱的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属单位。

“我们单位是有明确规定的,员工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必须遵守法律、安全第一。”中介公司一名宋姓员工说,对于员工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公司明确规定严禁搭载看房客户,“如果是员工互相之间搭人,有时候在所难免,2人一起坐(电动)车比较方便嘛。不过今天收到了交警的告知单,我们在这一块也会加强管理。”

15日下午,记者从该中介公司分行经理处获悉,小朱已被处以通告批评的处罚。

单位举措一火锅店定新规:抄告9次将开除

9月6日起,成都交警推出新举措,行人、机动车违法将被抄告单位和社区。这一举措施行10天后,成都许多单位和社区逐渐开始适应新规则,并随之推出相应举措。

位于紫荆北路的重庆两路口老火锅紫荆店,有一支5人外卖小组,人均配备一辆电动自行车。平日里,这支小组日常出勤最高能达35人次。外卖小组组长小胡说,平日里横穿马路和闯红灯不多,但搭人、搭货被交警拦下常有发生。

几天前,由于骑电动自行车送货,胡波被交警处以50元的罚款,并抄告单位。“这是他第二次吃到交警罚单,并且他还是(外卖)组长,所以我们决定从重处理,罚款50元。”重庆两路口老火锅紫荆店经理张茂说,随着交警新举措的推出,两路口火锅店的员工规定也有了新要求,“我们收到交警抄告单后,会对当事员工进行全公司通告批评,口头教育。同一人被抄告3次,会罚款50元,并且警告一次。”

火锅店经理张茂说,如果收到3次警告,违法员工将被除名,“也就是如果交通违法,被抄告9次,就会被开除。”他同时表示,以后送货会统一用汽车,不会让电动自行车送。

社区联动

7天收3张抄告单,社区公示名单

15日,成都交警六分局在紫荆片区,共计抄告违法行为45起。据统计,从9月7日开始,六分局共抄告1100多起违法行为。由于整治行动多在上下班高峰期进行,所以其中7成抄告送单位,而剩下的3成共计300多起违法行为,被抄告到违法者所属社区。

9月15日上午,紫荆社区书记黄于久总结了迄今为止,被交警抄告的社区内违法居民名单。“截至本月13日,我们收到了3张抄告单。2个违规载人、1个违规载物,都是住在社区院落里的居民。”上午11点30分,黄于久将《紫荆社区9月7日-9月13日交通违法抄告名单》打印出来,贴在了社区的公告栏里,“以后我们会不定期公布名单,屡次上榜的居民,我们会和小区业委会一同上门约谈。”

记者从成都市交管部门获悉,目前已有多个社区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抄告措施推出相应方案,对区内居民加强交通安全守法教育。交警与社区联动,将形成长效机制。

/律师观点

9次抄告则开除是否合法?

设置开除标准须参照劳动合同

针对重庆两路口火锅店推出的员工交通违法被抄告9次就开除的新规定,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磊认为,这项规定是否合法合规还是要参照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合同内容。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必须遵守所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就要接受处罚或开除的话,那么火锅店的新规定就没问题。”黄磊说,但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条款,那么火锅店的新规就缺乏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黄磊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