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教师涉违法生育被开除 起诉计生部门程序违法

30.12.2013  07:03

12月25日下午,家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的刘亮向桃江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为自己遭受的冤屈讨个说法。

今年39岁的刘亮,原是桃江县第六中学的一名在职在编英语教师。2013年8月,因为被认定违法生育第三胎,他被县教育局开除公职。此前,刘亮一家还上交了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刘亮认为,桃江县计生局和大栗港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多处程序违法,因此决定起诉桃江县计生局和大栗港镇政府。

违法生育被罚

2005年,刘亮与前妻刘辉登记结婚,合法生育一个女儿。2009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由刘亮抚养。

2010年8月,经人介绍,刘亮与现任妻子、大学毕业后在大栗港镇一家幼儿园工作的张琼认识。2011年1月,刘亮、张琼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8日,两人在大栗港镇计生办办理了“男再女初生育证”。2012年1月19日,张琼在桃江县人民医院生产一名女婴。

2013年1月,大栗港镇政府计生办在上报全员人口信息客户端的过程中,发现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在2011年12月补报了张琼的一孩出生。经调查核实,确认了张琼于2007年4月30日在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与其大学同学文明非婚生育了一个男孩。

大栗港镇计生办遂以违法生育为由,要求刘亮缴纳3万元社会抚养费,否则将通报其工作主管部门桃江县教育局,并开除工作。刘亮担心被开除,向大栗港镇政府缴纳了3万元社会抚养费。

然而,计生部门还是给予了刘亮顶格处罚。2013年5月29日,经过桃江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刘亮等4名违法生育的干部职工给予开除公职的处理。2013年8月20日,桃江县教育局下文将刘亮除名。

计生办确认刘亮不知情,建议从轻处理

刘亮对此不服。12月24日晚,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是离异,现任妻子张琼是80后的大学毕业生,现在人结婚时,都能理解对方曾经的恋爱史。对他而言,带着女儿的离异男人能找到小了近10岁的女大学生,已经很知足了,怎么可能对妻子的过去刨根问底。

据刘亮说,桃江县计生局、大栗港镇计生办确实查明了妻子张琼隐瞒婚育史的问题,但也掌握了自己不知情的事实,可为何却选择对没有犯错的人进行处罚?“如果说事情是我做的,没话说。但现在是别人肇事,找我来担责任,这说得通吗?

对于刘亮的委屈,大栗港镇纪委书记熊丹表示理解。他告诉记者,刘亮曾是当地一名优秀教师,担任过六中的中层管理干部,但此事的处理“法不容情”。

熊丹说,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张琼曾与邵阳男子同居,并生了一个小孩。张琼父母知道情况后,强行将张琼从隆回县带回大栗港镇。张琼与男友生育的小男孩仍留在当地。刘亮、张琼2011年结婚,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已不能再生育小孩。因此,不管刘亮是否知情,他们的违法生育事实已经造成后果,必须承担责任。

至于对刘亮夫妇发放生育证一事,熊丹的解释是,2011年8月,张琼来办理未婚生育证时,计生干部登录湖南省人口管理系统查看时,发现其属于合格范围。但2012年张琼生完小孩再报上去时,计生干部通过该系统发现,隆回县在2011年12月补报了张琼生育过小孩的情况。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才导致张琼骗取生育证情况的发生。而事发后,刘亮通过村里主动上缴了社会抚养费,镇计生办一直没有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记者随后查阅了大栗港镇计生办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亮张琼夫妇违法生育事实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经过调查发现,张琼刻意隐瞒了自己在邵阳的婚育事实,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没有及时上报全员人口信息。在其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张琼成功让松木桥村妇女主任在其再生育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证明其为初婚初育。镇计生办在得到全部申报材料后,通过调查,并在全员人口信息客户端中核查后,认为没有问题。经正常程序,县计生局为其办理了二胎生育证。

2012年2月,镇计生办在上报全员人口信息客户端的过程中,发现邵阳隆回方面在2011年12月补办了张琼的一孩出生,镇计生办马上开始调查,通过与邵阳隆回方面核实,认定了张琼在该处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事实。再找来张琼刘亮夫妇到计生办调查,通过走访,认定了该夫妇生育行为违法、张琼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

该说明也证实,刘亮在计生部门发现此事之前,的确不知道张琼在与其结婚前有过生育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刘亮给予从轻处理。

县计生局:顶格处罚事出有因

12月25日上午,桃江县计生局局长胡跃光等人就此事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胡跃光说,刘亮违法生育一案的行政处分部分已经结案,社会处罚部分还没有结案。由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该局派人专门到湖南省计生委找到了起草《湖南省计生条例》的专家们咨询。对方的回复是,无论刘亮是否知情,结果都已造成。当下刘亮身边有一个女孩,张琼有个非婚生子,再生育小孩,显然违法,因而必须接受处罚。

他认为,刘亮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未必属实。该局掌握的材料显示,在张琼生产时,医院医生提出了张琼有过生育史。

记者就此询问,即使当时刘亮发现了这一情况,面对临产的妻子,从生理健康而言,能否取消这一生育过程?胡跃光说,这一问题在当时确实无法制止。可是,由于张琼的准生证是造假骗取的,事发当时,夫妻两人没有报告,故而该局建议顶格处罚。按照桃江县相关文件规定,计生局向县政府报告,对刘亮的处罚依规由县教育局执行。

对于刘亮质疑的“是否男人结婚都要请私家侦探将妻子身世调查清楚”一说,胡跃光承认,在人口流动加快的现实社会中,真实掌握一个人的情况,确实有难度,这给计生工作带来了难题。该局多名负责人表示,如果隆回县计生部门能及时将张琼的非婚生子情况登录到人口信息系统,这些问题就不会发生。

上述人士表示,从2007年至今,桃江县因为违法生育已经开除了10多个人的公职。县教职工队伍连家属共两万多人,如不严处,今后的计生工作更加难抓。

据悉,2012年4月7日,桃江县计生局派人收回了刘亮、张琼的生育证。2013年12月18日,该局发出了撤销该生育证的决定。

律师:多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刘亮的代理律师刘志江认为,桃江县计生局与大栗港镇政府在处理刘亮夫妻违法生育一事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的问题。

刘志江认为,大栗港镇政府未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就直接从刘亮夫妻处收取了3万元社会抚养费。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迄今为止,被告大栗港镇政府未向刘亮作出并送达书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对于桃江县计生局未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育证,就直接先行收回生育证的行为,刘志江认为,属于程序违法。

他说,刘亮与张琼依法登记结婚,同样依法领取了生育证,两人生育小孩的过程是依法、依照程序进行,从法定程序上讲,不应归为违法生育,而进行处罚。张琼被查明有隐瞒生育史骗证的事实,属于隐瞒事实、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但刘亮对此事先不知情,与张琼没有骗取行政许可的共同故意。

刘志江表示,法律没有禁止女性婚前性行为,这一事件中,桃江和邵阳隆回两地计生部门责任人都不知道或者不上报张琼的非婚生育史,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没有义务去调查其妻子在婚前的恋爱史与非婚生育史,刘亮作为一个受害者,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应该由张琼来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刘志江告诉记者,从掌握的情况看,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到目前为止,计生部门仍未对刘亮的行为作出书面结论,更没有确定其违法生育,而桃江县政府的常务会议就已经定调,并要求教育部门处理,这显然程序违法。本报记者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