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法拒受罚 交警可扣电马儿

27.06.2014  12:17

  1、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驶行为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并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

  2、对于违反道法拒绝接受处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的调控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该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该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该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昨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另外,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的调控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该规定。

  逐步消化“超标”存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说,从审议和调研情况看,目前成都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主要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其中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600万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400万辆以上,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还有数量不等的人力三轮车。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不断增加,“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经成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细化措施、严格执法,按照分步管理的思路扎实推进法规实施,特别是要抓好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达到逐步消化“超标”存量的目标。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法规修订第三次审议前的有关工作并决定致函市政府,要求对法规实施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明确法规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6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情况和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到的建议对《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

  增加扣车等处罚措施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对限制最高时速的表述争议比较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二次审议时,建议作原则性表述。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建议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具体速度作概况性表述。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阶段,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处罚措施比较单一,建议进一步完善惩戒制度。法制委员会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三项处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驶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并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监管”;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驶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而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给“超标”3年过渡期

  该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在该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可以自该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以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普遍反映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的现象比较严重,希望立法充分保障非机动车道的畅通。法制委员会在修改中,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就《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擅自改变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处罚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适当缩小处罚幅度,避免处罚幅度太大给执法人员带来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修改为“擅自改变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成都商报记者 余文龙

原标题: 违反道法拒受罚 交警可扣电马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