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对车辆进行非法改(拼)装的 将追究其责任

04.04.2014  15:0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相关责任,今(4)日,四川省政府官方网站颁布《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车辆驾驶人对车辆进行非法改(拼)装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且交通、公安等部门因履职不力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将对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车辆驾驶人对车辆进行非法改(拼)装的将追究其责任

        《办法》指出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车辆进行非法改(拼)装的;驾驶非法改(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驾驶人驾驶超载超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并记入“黑名单”。对闯关逃避缴费的,收费站应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生产和销售。对非法改(拼)装、拼装机动车和销售非法改(拼)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吊销其经营许可和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整治不力造成交通事故

        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不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除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外,对相关责任进行倒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及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自然人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