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 进行查处的通知

09.02.2015  10:34

 

省农业厅关于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5〕6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通报》(农医发〔2014〕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24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其21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4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中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查找原因,确保产品质量。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从重处罚的兽药案件查处材料和企业整改结果报我厅,以便省厅上报农业部。

  四、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尤其是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张贴农业部公布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附件3),以防止养殖者误用假劣兽药。

  五、各地要继续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市场源头管理,维护好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六、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4〕33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5年3月5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喻赟,传真:028-87025853,邮箱:[email protected]),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负责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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