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天然气汽车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2015  07:4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14〕79号)、《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6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天然气汽车改装的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促进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改装企业注册及信息公示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14〕79号)要求,我省已取消省级定点改装企业的资质备案。凡具备一类(“三州”地区视情况可放宽到二类)维修经营许可资质、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质,具备改装设备和技术人员条件,改装能力能够达到国家《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GB/T18437.1-2009)和《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19239-2013)等标准规定的企业,均可从事汽车两用燃料的改装业务。拟从事改装业务的企业应向市(州)清洁汽车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由市(州)清洁汽车主管部门将企业名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改装车型、改装条件及企业改装服务承诺等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具体注册及公示程序由市(州)清洁汽车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严格改装企业主体责任
  改装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规定条件,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维修经营许可资质、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改装样车检测报告及企业基本信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改装、检测,并及时签发改装合格证书。改装合格证书应注明改装企业名称、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执行标准、改装前燃料种类、改装后燃料种类、气瓶型号、气瓶生产企业名称、气瓶出厂编号、专用装置型号、专用装置生产企业名称、专用装置出厂编号、检验员姓名(签章)、检验负责人(签章)等内容,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燃料种类备案依据。改装企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健全改装车辆档案,定期对改装车辆进行质保和维修,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改装信息。改装企业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信守服务质量承诺,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违法违规改装行为,确保改装质量。

  三、进一步强化改装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具备CNG专用装置检验资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气瓶和专用装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发放《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  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严格查处违规从事改装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违规改装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天然气汽车燃料种类的变更备案,对定期检验合格的天然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没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改装合格证书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没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改装合格证书、《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证》的车辆不得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改装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调查天然气汽车安全生产事故。
  市(州)清洁汽车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改装、检验等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按要求公示改装信息、没有按相关标准规范改装和检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违规改装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建立改装动态淘汰机制。

  四、加强改装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应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改装企业进行行业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制订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推进行业信息及信用平台建设,健全改装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改装信息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反映车辆改装的相关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制度建设、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查或互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五、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车辆改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清洁汽车主管部门和质监、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依规及时受理投诉与举报。
  本通知至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备案条件和程序规定》(川发改产业〔2012〕204号)同时作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