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工作的通知

14.09.2016  02:36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古叙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做好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一)落实防灭火责任。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业主、矿长是防灭火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和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负责。

(二)完善防灭火机构。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应建立防灭火专业队伍,配齐配足人员,配备防灭火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及设备。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工作计划。

(三)强化防灭火培训和应急管理。煤矿企业要分工种开展防灭火专项培训和制定专项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从业人员防灭火意识,熟悉火灾发生征兆,掌握火灾应急处置和逃生技能。凡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征兆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处置并向调度室报告,现场处置困难的,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召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救援。

二、加强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和管理

(一)加强自燃倾向性鉴定管理。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其中一层煤自燃倾向性鉴定为容易自燃或自燃的,该矿即为自然发火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原其中一个矿井煤层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自燃现象的矿井,整合后的矿井即为自然发火矿井。原煤层鉴定为不易自燃的矿井,但同一矿区同一煤层相邻矿井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自燃现象的,该矿井应重新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并一律按照自然发火矿井进行管理。

(二)完善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区设计中必须有防火设计专项内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防火措施。综合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均压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灌浆系统、预筑防火墙位置以及采掘顺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必须开展煤层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健全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等应安设CO及温度传感器并与监控平台联网。井下采掘工作面、封闭的采空区等地点应定期进行CO、温度等检查。对有自然发火威胁的地点或封闭的火区等重点区域,应加强温度和空气成分变化情况的监测,并确保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合理矿井井巷布置和采掘部署

(一)合理井巷布置。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置矿井和采区专用回风巷,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

(二)合理开采方式。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三)合理留设煤柱。不得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作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底煤,尽量提高煤炭回收率,减少采空区遗煤。对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急倾斜煤层,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四、优化通风系统

(一)合理通风系统。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优化通风巷道,保证通风断面,按规定及时封闭采空区及废弃巷道。

(二)合理通风设施。合理通风设施位置,减小封闭区的漏风压差。严格密闭、风门等设施质量管理,保证采空区封闭严密不漏风、风门控风可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三)合理分配风量。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应合理配备采掘工作面风量,在满足采掘地点需风量的条件下,尽量降低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漏风。

五、加强防灭火现场管理

(一)强化采煤工作面防火管理。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综合性的防灭火措施,提高工作面推进度和回采率,减少采空区浮煤丢失,定期对工作面进行自然发火专项检查和对气体进行取样分析。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封闭并按期对采空区气体进行检查和取样分析。停工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应收尽浮煤,每班对CH4、CO、温度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出现自然发火征兆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封闭。

(二)强化掘进工作面防火管理。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掘进巷道时,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对掘进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揭煤点、突出孔硐、构造带、破碎带等地点必须进行防灭火处理,并定期检查。对沿空掘巷、沿空留巷掘进工作面,应编制针对性的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可靠的措施控制采空区的漏风。

(三)强化通风巷道防火检查。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应定期对矿井煤层通风巷道进行防灭火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巷道堆积的浮煤、空洞及巷道帮、顶松散煤体CO、温度等情况,对浮煤、空洞或帮、顶松散煤体应采取清理、喷(注)浆等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出现自然发火。

(三)严格火区管理。矿井出现CO、温度等异常,应立即撤出受影响区域人员,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矿井出现煤层自然发火或其它外因火灾时必须立即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凡没有注销的火区,每天至少检查一次C0、CH4、C02、温度、水温,每周至少取样化验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封闭或启封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告上级公司)并在其监督下由专业救护队实施。

六、加强钻孔及抽采系统防灭火管理

(一)加强钻孔施工管理。煤矿必须制定预防钻孔着火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钻孔施工地点回风侧5-15米处应安设CO、CH4传感器并每班人工检测不少于3次施钻地点回风侧CO、CO2、CH4浓度,当CO、CO2、CH4等气体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钻机电源,撤出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钻孔施工应坚持湿式打眼,钻孔施工人员应在进风侧操作,并经常检查、观察施钻地点煤体、钻屑、钻杆、钻孔反风(水)温度变化及烟雾、气味等异常情况;确需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的,应在供钻具的压风管路上并联水管,设置风水切换装置,当钻孔出现高温或燃烧等情况时立即停止施钻并向钻孔供水降温灭火,当钻孔施工停钻时应及时关闭压风,停止向钻孔供风。抽采钻孔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封孔投抽,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备有黄泥等备用封孔材料,钻孔施工完成投抽前应对钻孔孔口进行封堵。压风排渣钻孔施工中遇卡钻、夹钻钻进困难时,禁止长时间在同一地点连续钻进以防产生高温。

(二)加强废弃钻孔的管理。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应对各类钻孔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封堵受采、掘破坏漏气或串气的钻孔及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防止漏风供氧发火。对石门揭煤点、突出孔洞、冒落带、破碎带等地点的报废瓦斯抽采钻孔或排放钻孔应及时封堵或喷浆覆盖封闭。

(三)加强瓦斯抽采系统防火检查处理。自然发火矿井或按照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瓦斯抽采管路应安设CH4、CO、温度等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矿井应经常人工检测瓦斯抽采钻孔、钻场、支管、干管、泵站等CH4、CO、温度等情况,出现CO、温度等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没有查明原因并予以有效治理的,受影响区域不能继续作业。

七、强化外因火灾防治

(一)完善消防设施。矿井井上、下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材料库,配齐消防材料。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二)禁止使用非阻燃设备材料。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对孔材料及管路等。使用高分子等新型防灭火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加强电气防火管理。全面加强机电管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严格皮带防火管理,配齐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和消防管路、灭火器材等装备设施。严格空压机的使用管理,空压机原则上应安装在地面,确需安装在井下的,应安装在新鲜风流并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固定硐室内,严禁使用滑片式空压机。严格井下动火管理,井下不得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切割、焊接作业,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

八、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防灭火作为监管监察重点,对存在矿井防灭火责任制不健全,采掘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防灭火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防灭火预测预报等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作业,压风排渣钻孔施工无风水切换装置,使用淘汰机电设备、非阻燃材料等隐患的矿井应立即依法实施停产整改。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