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赋能 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29.11.2013  11:59
   ——访省农科院党委副书记吕火明      稿件来源:蒋静

  □本报记者 蒋静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涉农政策亮点。《决定》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未来走向有何影响?我省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上应怎样着力?如何才能让农民获取更多财产权利?11月24日,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农业经济专家,省农科院党委副书记、博士生导师吕火明教授。“《决定》如同一股强劲的政策春风,必将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更多更好机会。”他如是说。

  五管齐下创新完善农业经营理念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认为除了要做好统一的要求外,在具体实施上应着重做到5个方面的创新和完善。”吕火明表示,从我省现状来看,一些传统过时、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经营理念还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因此理念的创新和完善刻不容缓,“先进的指导思想才能带来先进的发展方式。我建议可以大力倡导商品农业理念、科技兴农人才强农理念、多功能农业理念、循环农业理念、安全农业理念等,来重塑农业经营体系的指导思想。

  “农业经营主体关键是要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进一步凸显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园区等的经营主体地位,保证这些主体真正能为未来现代农业经营担当起重任。”吕火明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可积极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股份制经营模式、农业品牌化经营模式等,科学延伸产业链条,“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由传统粗放的低端产业向现代集约的高端产业转变,也才能提升农业的竞争力。

  对于改革经营体系的外部环境,吕火明认为,政府部门应因地制宜,探索建立项目制,补贴制、奖励制等,创新和完善农业经营投入方式,减少支农资金的流失,不断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农业经营服务体系的建立也至关重要,不仅是科技服务和销售服务,还应包括投融资服务、信息服务、检测服务等多个方面,均应有专门的平台,以服务的创新和完善促进改革的进行。

  规范土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我认为目的就是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吕火明认为,目前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应当来源于土地,“从当前来看,最可行的改革是要在土地流转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吕火明指出,这个权利包括农民通过经营所拥有的储蓄、民间借贷及股票、证券、债券等动产和民居、车辆、土地、农业机械、收藏品等不动产获取收益的权利,“针对农民而言,当务之急是按照‘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尽快对耕地、林权、宅基地、房屋、自留地等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这方面,我省具备一些优势。成都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初具成效,可以为全省更大范围内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土地问题始终是复杂的,相关机制模糊或者是“一刀切”都不合适,应在科学研判的前提下,谨慎推进改革。”吕火明建议,我省可通过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无论配套政策如何,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要确保规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强化土地流转的产业支撑,完善农业配套服务。征地制度改革也应提上日程,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