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想“会销”卖保健食品?没门儿!

07.02.2017  19:35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省食安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7年初到2017年7月底前,由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根据方案要求,本次专项行动的治理内容包括:

   利用会议非法营销保健食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者互联网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及成份作用销售保健食品。

  

  

    

  规范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核准的范围、地点从事销售,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和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租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货销售活动。场地提供者应当查验、留存营销举办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合法、真实,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成都市民如有发现违规行为,

  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四川观察》编辑 朱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