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官帽商人”近8万,“权力兼职”当休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 题:“戴官帽商人”近8万,“权力兼职”当休
新华社记者刘元旭、周琳
戴着政府的帽子,拿着企业的票子,屡被禁止的“红顶商人”,仍在编制内外自由游走——最新数据显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共排查出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近8万人次,完成清理约5.5万人次。
本应是两条平行线的政商,在一些领导干部“一手掌权、一手抓钱”的冲动下,异化为“联姻分利”的隐性腐败,对“权力兼职”的整治应不留死角。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各地掀起集中规范清理行动。
江苏省排查出5374人,4726人退出;山东摸排出7640人,已清理规范6038人……在集中规范清理干部到企业兼职期间,全国各省区市共排查出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近8万人次。左右逢源的“两栖人”,不得不做出“取舍”。
在这其中,吉林省副省级“灰顶商人”清理最引人注目。三名原副省长违规担任地方银行、担保公司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人均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金融机构并非兼职官员的“唯一选择”,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公司同样是一些党政干部热衷的去处。近年来,多地都曾被曝政府官员在城投公司兼职的问题,例如内蒙古赤峰市一副市长就曾兼任赤峰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一些市区县的融资平台公司,掌门人往往都是“红顶商人”,由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等兼任,公司关键岗位负责人也往往是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甚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根据2013年年报数据显示,曾经在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系统有过任职经历的官员独董超过900人,这些独董分布在约800家上市公司中,也就是说平均不到3家上市公司就有1人次的官员独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说,党政机关货币化工资水平与国企相比有很大差距,利益驱动下,干部有利可图,企业借权生财,自然“一拍即合”。
如此“双收”:端着体制的饭碗 享着企业的福利
兼职一经曝光,理由总是冠冕堂皇,而这些“托词”却往往难站住脚——
未领薪酬说?“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公务员在企业兼职应该认为是一律禁止的,不拿薪也不代表不‘偷腥’。”制度反腐专家、学者李永忠认为,即便不发薪水,官员在企业享受的福利待遇、吃喝用车、报销签单等,都是隐性的灰色收入,更有一些官员在位时为企业“开后门”,退位后再去拿好处,或安排子女亲戚“入暗股”,形成了一种“期权兼职”。
非营利性说?早在2004年中组部就发文指出,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中,企业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没有营利或非营利性质之分”。
一手端着体制的饭碗,一手享着企业的福利,尽管不是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就必然腐败、陷入“灰色”,但危害毋庸讳言。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更易让政府职能出现错位,产生权力寻租。
此前,佳木斯市原国土局长在狱中就写下自述,承认其曾在市领导的指示下,为佳木斯市最大的国企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让其融资骗贷数十亿元,只因该国企董事长正是当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从目前曝光的情况看,多轮‘禁令’都未得到严格执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一些退休的党政干部通过进入协会、高校等办法巧立名目,采用“曲线策略”在企业兼职,一些干部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车,“借道”企业登记产权,长期借用、调用的案例不在少数。“归根到底,企业所需是干部的‘人脉关系’和权力影响力。”
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兼职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2004年,《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13年,中央组织部再发意见,用“严禁”“不得”“不准”等词语替代“原则上”、“一般”等模糊词语,对已退休或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职也进行了刚性规定。
在这个权力与利益深深交织的场域中,商人争相“戴帽”,官员企图揩油,背后暴露的其实是政府职能错位、越位。聘请官员或者刚刚退休的官员出任企业负责人,这种“暧昧关系”,让少数人既享受着干部待遇,又尝到了企业高薪的甜头,诱惑力可谓不小。而那些在任期间和企业搞好关系、退休或离职后马上进企业拿高薪的“权力期权化”行为,更是败坏党风政风。
整治还应消除死角。除企业外,官员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兼职也并不少见,一些协会的正副会长中,一半都是现任官员,利用官员影响力,通过办会、评奖向企业“敛财”的手法同样恶劣,行业协会也应尽快去行政化、放开竞争,向“二政府”说再见。
竹立家说,已查出的大规模出现违规兼职,不能简单“一辞了之”,需要对违规兼职者一查到底,对隐形腐败形成追缴;对一些不留弹性的限制与回避条款需严肃、到位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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