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近期四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19.01.2016  10:09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以来,全国先后发生4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重大爆炸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4人受伤。2015年11月12日11时30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铜鼓乡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015年12月28日10时45分,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2016年1月14日10时48分左右,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截至1月16日已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2人轻伤);2016年1月15日7时7分左右,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胡庄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5〕2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强产销旺季安全监管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要认真吸取通报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盲区和薄弱环节。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要按照我局部署的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持续开展以反“三违”和反“三超一改”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工序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上岗前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是否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是否生产、经营超标准产品;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等。对企业的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直到整改到位,并通过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及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3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打非”工作机制。督促县、乡两级政府严格落实“打非”责任,将历史上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作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强化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踪溯源,查清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产品的来源、销售和运输渠道。要加强对已明确或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管,妥善处理退出企业的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和闲置工(库)房,确保关闭到位,杜绝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请各市(州)安委会及时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近期四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DOC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