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规范水运业发展 严格准入管理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要求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市场准入事项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的部门、程序、时限和办事指南、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受理程序与审核要求要规范统一。
根据统计局数据,上半年全国水路完成货运量28.3亿吨,同比增长6%,完成货物周转量44760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7.7%。6月份,全国水路完成货运量5.2亿吨,同比增长6.9%,完成货物周转量7786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3.8%。
为规范水路运输健康发展,《通知》明确,现有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达到两个《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时限。2014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2015年3月1日前符合除自有船舶运力以外的其他经营资质条件。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7年3月1日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条件;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应当在2018年3月1日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条件。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客货船、滚装客船运输的,自有船舶运力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省际与省内、沿海与内河、长江与西江水域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分别计算。融资租赁船舶自有船舶运力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执行。船舶所有人在共有船舶中所占份额低于51%的,不计入其自有船舶运力。
《通知》明确,2014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筹建的企业,应当按照筹建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筹建期内开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不再办理筹建审批,符合两个《规定》要求的全部申请条件和市场调控等政策的,直接申请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