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17.06.2016  22:36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6〕5号)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排查摸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储存企业、储存场所开展排查摸底,彻底摸清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做到“全覆盖”,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并报同级安委会,安委会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二、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全面自查自改。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按照《通知》中明确的11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查出的问题要登记建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闭环管理。自查自改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7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三、组织开展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督导检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紧密结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铁路监管局要按系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切实做好情况收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情况收集汇总工作。《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通知》附件1)于2016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每月1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分别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见《通知》附件2)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11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基层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并传达至辖区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单位、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的企业。铁路系统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国家铁路局按本《通知》和行业要求进行。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高理        电话:028- 8663201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交通运输厅联系人:陈泓冰      电话:028-8552576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