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通报5起典型案件 十陵街道班子滥发“过节费”

13.09.2016  01:10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陈碧红) 日前,成都市纪委通报了5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

案情通报如下:

(一)金牛区原卫生局系统党工委书记、局长杨正奇,区卫计局系统党工委书记、局长邓开龙和区卫计局副局长贾小怡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杨正奇在担任区卫生局系统党工委书记、局长期间,对宁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监管对象好处费和龚某、胡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手续收受他人好处费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邓开龙在担任区卫计局系统党工委书记、局长期间,对规划财务科科长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手续收受他人好处费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0年1月至2012年7月,贾小怡任区卫计局副局长期间,作为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下属龚某、胡某长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二)武侯区簇锦街道办事处财务科原科长罗莉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簇锦街道办事处顺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夏某在担任社区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社区工作经费及社区收益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11月24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12月,武侯区纪委对其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罗莉作为街道财务科负责人,对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但工作流于形式,未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三)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纪工委原书记陈兵、现任纪工委书记王军、纪工委副书记廖红继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2013年春节前,时任十陵街道党工委书记的钟鼎元与陈兵等班子成员商量,由钟鼎元出面协调并收取与街道有业务关系的企业“赞助费”80万元,由时任街办财政所长林某保管,未纳入街办财政专户。

2012年、2013年春节前,钟鼎元与陈兵等班子成员商量,提出用该“赞助费”给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发“春节过节费”。陈兵作为时任纪工委书记,不仅不制止该违规行为,不追查该违纪资金的来源,反而自己领取了“过节费”,事后也未向上级报告,放任违纪行为发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在不制止不追查十陵街办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1月,钟鼎元安排相关人员向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及个别中层干部发放“过节费”。王军作为街道纪工委书记、廖红继作为街道纪工委副书记,不仅不制止该违规行为,不追查该违纪资金的来源,反而自己领取了“过节费”,事后未向上级报告,放任违纪行为发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在不制止不追查十陵街办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简阳市新星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吴文华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12月,为解决新星乡政府机关生活费开支过大的问题,时任乡长高某某提议,并经吴文华同意后,将乡政府开支的5000元票据交由该乡桐麻岭村报销;2016年5月以来,简阳市纪委在调查新星乡桐麻岭村和平江村信访问题时发现6名村干部存在违纪问题。吴文华作为新星乡党委书记,滥用职权,违规同意将乡政府开支费用安排由村上报销,违反工作纪律,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村干部出现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郫县犀浦镇犀池社区支部书记钟祖贵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2年4月以来,该社区文书张某某为图工作方便,私自在成都农商银行西区犀浦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将群众缴纳的社保金以及村集体房屋租金擅自存入其个人账户内,余额最多时达30余万元。2015年11月,在村两委的督促下,张某某才予以纠正,期间利息收入共1980余元,已归入村集体账户。钟祖贵作为社区党支部书记,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张某某的违纪行为未予以制止,对社区财务监管不到位,导致集体财产违规存入个人账户,造成了负面影响,钟祖贵对张某某的违纪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