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辩方律师: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案子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钱报记者连线双方家属 林父:孩子罪不至死将继续申诉 黄父:这是期待的判决,有些痛无法痊愈 法院回应为何三大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本报记者 陈伟斌
昨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表示,将会继续申诉。据了解,在二审宣判后,林森浩也发表了声明,称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能捐献遗体。
记者连线
林森浩:
听到宣判后并无特别表情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2014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2014年12月8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一个月后的昨天,上海高院判定维持原判。
据介绍,在昨天上午的庭上,在法官宣读判决时,林森浩并无特别表情和举动。
林父:
死刑复核阶段会继续申诉
听到上海高院宣布的判决结果,据称林森浩父亲林尊耀当时在庭上就从椅子上跌落,无法动弹。
走出法院后,面对大批记者的追访,林尊耀亦是抱头蹲地落泪无语。但与此同时,作为父亲,他也还希望为儿子再争取一次机会,“在死刑复核阶段,还会继续申诉。”林尊耀认为,林森浩有错,也确实造成了黄洋死亡的这个现实,但罪不至死。
黄父:
林森浩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听到二审判决后,黄洋父亲黄国强情绪相对稳定,他表示这是他们期待的判决,还算欣慰,但他同时指出,“有些伤痛是无法愈合和恢复的。”
黄国强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林森浩的家人,我并不怨恨,我只是针对林森浩本人。”同作为父亲,他也理解林森浩父亲林尊耀为了自己儿子而奔波的心情,但他无法原谅至今都把自己的行为定义为“玩笑”的林森浩。
黄国强表示,无论如何,林森浩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假使法院的判决不是这个结果,他也将继续奔波下去,直到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为止。
黄家代理律师:
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案子
“欲盖弥彰反误卿卿性命,回头是岸何叹朝闻夕死。”昨天下午,黄洋家人的代理律师叶萍,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二审宣判的结果,并以这句话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叶萍引用《论语。里仁》里“朝闻道,夕死可矣”这句话,并向钱江晚报记者表示,这句话的关键就在于“闻道”。而天资聪明也很勤奋的林森浩,之所以会最终犯下此错,是因为他并未“闻道”。
叶萍也表示,虽然这个结果对于黄家而言是欣慰的,但作为一场悲剧,这是个“两败俱伤的案子,没有赢家”。
庭审焦点
为何三大辩护意见均未被采纳
焦点一:涉案毒物的认定
控方:二甲基亚硝胺
辩方:认定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案件的质谱图。
二审法院认定: 经查,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其中的证据包括: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林森浩案发前从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
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与他人做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到饮水机中的事实。因此,辩护人关于认定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法院认定: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三:林森浩涉嫌什么罪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定: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据新华社
新闻延伸
林森浩再发声明:
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宣判结束后,林森浩代理律师唐志坚即前往第三看守所会见林森浩。唐志坚转述林森浩的话说,“今天(1月8日)最想做的事情是见见自己的父母和黄洋的父母,给自己的父母磕头鞠躬,希望他们今后能好好生活,但进法庭时却没能在人群中找到他们。也希望见见黄洋父母,当面给他们道歉。”
当天,林森浩还通过律师发布了一份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谢谢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文章关键词: 林森浩 复旦投毒案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