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伙被碾身亡 17辆过路车都当被告
本报记者 陈博
●车祸
19岁的小伙在工地被碾压身亡,事发地无监控无目击证人
●交警
当晚进场的17辆车中的一辆或几辆都可能是肇事车辆
●家属
将17辆车的司机、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全部作为被告索赔
这是一起无法确定肇事者的车祸,小伙半夜在工地被撞身亡后其双亲却索赔无门。无奈之下,小伙的母亲袁开会及其丈夫决定,将当晚在工地作业的17辆工程车驾驶员和他们所属的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43个个人和单位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7292.5元。
昨(26)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多达43个被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小伙被碾身亡 17辆过路车有嫌疑
袁开会的儿子李浩添生前年仅19岁,是成都市新都区一工地上的工人。2015年10月21日晚,他像往常一样去工地上夜班。当天晚上,他负责在工地上指挥工程作业车辆进场。一直到收工时间已过,母亲袁开会仍未等到儿子回家,电话也打不通,不安在她心中蔓延。
第二天早晨,噩耗传来,李浩添被人发现死在当晚他指挥车辆的路段,尸体上有明显的碾压痕迹。警方前往现场处置,确定李浩添是被进场作业的车辆碾压身亡。
新都警方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李浩添头部、胸部及肢体多处损伤,分布广,符合交通伤特点;他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头胸腹联合损伤死亡。
之后,新都交警部门对进入该工地的货车司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询问笔录》,确定出事当晚至次日凌晨,共有17辆工程车进入了该工地倾倒泥土。也就是说,肇事车一定在这17辆车中。而且,在李浩添第一次被压倒之后,进场的部分车辆还对李浩添进行过“二次碾压”。
李浩添的出事地点,就是他当天指挥车辆进场的地方——新都区龙桥镇紫钻小区旁的无名工地门口。此处路段没有路灯,更没有天网监控,加之出事时间是深夜也没有任何路人目击,因此无法确认李浩添的死亡究竟是这17辆车中的哪一辆或几辆车导致的。
车祸责任谁担 原告提出连带赔偿
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死者李浩添的双亲似乎站在了索赔无门的尴尬境地。但事情似乎并没有那么令人绝望,代理该案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涛认为:“这17辆当晚进入该工地倒泥渣作业车的行为均可能导致李浩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我们的说法是有法可依的。”蒋涛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蒋涛认为,17辆车应对李浩添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这些车辆均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于是,袁开会和丈夫决定提起诉讼,将17辆作业车和他们所属的运输公司,以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共计43个个人和单位全部告上法庭。
找齐43个被告 法院已受理起诉
要想将43个个人和单位全部作为被告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所有被告信息和相应资料要一个个查找整理,工作量可想而知,蒋涛和助手忙活了几个月。
该案的起诉状随后被送到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记者看到,诉讼请求为判令43个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7292.5元。
接到起诉状后,新都区法院立案庭的相关负责人在表达对死者的同情之余,也向代理律师蒋涛建议,受理立案后可以先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进行。
26日,新都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同类案件
成都高空坠物伤人案
2011年8月15日,成都小伙陈涛骑电瓶车搭女友至成都提督街锦阳商厦楼下时,被一个从楼上扔下的马克杯砸中头,患上了创伤性癫痫等严重的后遗症。
由于杯子是谁扔下的无从查找,陈涛决定将整栋大楼所有的使用商家和单位全部告上法庭。
2014年6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由124户商家共同分担受害者陈涛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每家承担1230元。
律师说法:关键看共同侵权能否认定
曾参与代理“高空坠物伤人案”的律师邢连超表示,李浩添一案与高空坠物案虽有共同之处,都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
邢连超说,区别在于“高空抛物”在《侵权责任法》中是明确了其责任分担,因为其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交通事故”则没有这样直接具体的对应条款,因此法院必须根据具体案情才能判定这些车辆是否构成了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就将承担连带责任。